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令第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
2013年6月29日
特种设备是指在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设备和设施。据国家质检总局统计,截至2011年,在用的主要特种设备有:锅炉62万台、压力容器252万台、电梯201万台、起重机械172万台、、。
我国现有特种设备生产企业5万多家,已经形成从设计、制造、检测到安装、改造、修理等完整的产业链,。
我国特种设备的重大、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据估算,事故发生率是发达国家的4至6倍,损失严重。因此,立法很有必要。
前言
全文分七章101条
总则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生产、经营、使用
检验、检测
第四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附则
3条
12条
37条
7条
12条
5条
25条
第一章总则---12条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章总则---12条
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一章总则---12条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节能环保、综合治理
的原则。
第一章总则---12条
第四条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12条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12条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