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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望花区环保局政职权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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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望花区环保局政职权目录.doc

上传人:静雨蓝梦 2015/4/1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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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望花区环保局政职权目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抚顺市望花区环保局行政职权目录
单位:抚顺市望花区环境保护局单位代码: 填表时间: 2010年9月6日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
类别
实施依据
公开
形式
公开
范围
公开
时间
收费依据标准
承办
处室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行政
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网站
向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不收费
审批科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行政
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网站
向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不收费
审批科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3
排污许可证核发
行政
许可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污染排放总量控制的指标核准排污单位的排放量。
对不超出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放许可证》。
对超出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颁发《临时排放许可证》,并限期削减排放量。
网站
向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不收费
审批科
省局未下放权力
4
污染治理设施闲置或拆除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防治污染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需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报当地环保部门批准。”
网站
向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不收费
审批科
5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批准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而向大气排放的,应当进行防治污染处理。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须报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减轻大气污染的措施。
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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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审批科
省局未下放权力
6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证
行政
许可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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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审批科
省局未下放权力
7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报告审批
行政
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