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设置与管理,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校设置和调整专业,以及相关的备案与审批等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高校专业设置和调整,应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需求;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学校办出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专业目录
第四条教育部制定和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规定专业划分、名称及所属门类,反映人才培养规格和要求,是设置调整专业、实施人才培养、授予学位、安排招生、指导毕业生就业,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需求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其代码分别用两位、四位和六位数字表示。
第六条《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对高校根据人才培养特殊需求而设置的专业,称为特设专业,在其专业代码后加“M”。特设专业每年进行汇总,形成《特设专业名录》,予以公布。部分涉及国家安全、特殊行业的专业由国家控制布点,称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在其专业代码后加“K”。
第七条《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每五年调整一次,每十年修订一次。
第三章专业设置
第八条高校设置专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二)有稳定的人才需求;
(三)具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四)能配备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一般应有已设相关专业为依托;
(五)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办学条件,建立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九条高校专业设置要在确保办学质量前提下,适度控制专业增长数量。
第十条高校可根据社会需要、自身优势和特点,遵循人才培养规律,在专业学科属性范围内自主确定专业方向。
第十一条专业设置和调整实行备案或审批制度。备案或审批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教育部设专门网站作为本项工作的公共信息服务与管理平台。
第十二条高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设置专业(国家控制布点专业除外),经以下程序报教育部备案:
(一)经高校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审议通过,高校于每年7月31日前通过专门网站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人才培养方案、教师基本情况、办学条件等;
(二)高校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在专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
(三)公示期满后,高校将公示期间所提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专业设置申请材料报高校教育主管部门(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部门,下同);
(四)高校教育主管部门对高校是否具备开办专业的基本条件以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汇总,于当年9月30日前以文件形式报教育部;
(五)教育部于当年11月30日前公布备案结果。
第十三条高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规定的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