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五章汉朝的法制
(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
第一节法制指导思想与立法概况
一、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
(一)汉初的黄老思想
,与民休息
《老子》第11章
“三十辐共一毂,当其无,有车之用。
埏埴以为器,当其无,有器之用。
凿户牖以为室,当其无,有室之用。
故有之以为利,无之以为用。”
,轻徭薄赋
(二)西汉中期以后的新儒家法律思想
治理国家,礼法有不同的作用。“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必须把二者结合起来,互为补存,共同发挥作用。
礼的作用大于法,因为礼可以“绝恶于未萌”
礼法结合的思想对后世产生了较大影响。
在继承西周“明德慎罚”思想基础上,董仲舒提出“大德而小刑”的法律思想,并用阴阳家的理论进行解释。
他认为“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
二、立法概况
汉朝的立法活动大体是汉高祖时定《九章律》,汉武帝时,正式确立了汉律六十篇的基本体系。
(一)“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史记·高祖本记》
(三)《傍章律》
《汉书·高帝记》:“天下既定,命萧何次律令,韩信申军法,张苍定章程,叔孙通制礼仪”。叔孙通所制礼仪即指的《傍章律》18篇。
《傍章律》18篇的主要内容是维护封建尊卑等级秩序的礼仪法度的法律规定。
《汉书·叔孙通传》:“汉王已并天下,诸侯共尊为皇帝……高帝悉去秦仪法,为简易。群臣饮争功,醉或妄呼,拔剑击柱,上患之。通知上亦厌之,说上曰:‘夫儒者难与进取,可与守成。臣愿征鲁诸生,与臣弟子共起朝仪。’”
《汉书·叔孙通传》:“汉七年,长乐宫成,诸侯群臣朝十月。……于是高帝曰:‘吾乃今日知为皇帝之贵也!’拜通为奉常,赐金五百斤。通因进曰:‘诸弟子儒生随臣久矣,与共为仪,愿陛下官之。’高帝悉以为郎。通出,皆以五百金赐诸生。诸生乃喜曰:‘叔孙生圣人,知当世务。’”
(四)《越宫律》
汉武帝时,张汤制定《越宫律》27篇,它是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法律。
(五)《朝律》
又名《朝贺律》, 汉武帝时由赵禹制定,共6篇。主要是关于朝贺方面的专门法律。
以上几部分构成了以《九章律》为主要的核心和主干,《傍章律》、《越宫律》、《朝律》为重要补充的一个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共同构成了汉律60篇的主要内容。
三、法律形式
汉代的法律形式:律、令、科、比四种主要法律形式。
(一)律
律是汉代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同时也是一种比较稳定和系统的法律形式。
(二)令
即皇帝的命令,也称“诏令”。作为皇帝针对具体的人和事随时发布的命令,令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随意性,是律的重要补充。但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