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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顺服务工伤保险条例培训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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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顺服务工伤保险条例培训课件.pptx

上传人:yuzonghong1 2017/11/16 文件大小:60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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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全顺服务富士康员工委员会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培训
主讲人:常俊峰
工伤保险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工伤保险条例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解读: 首要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利益,其次才是分散用人单位风险。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解读:1、工伤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监督,审计部门对收支情况监督。
2、工伤保险费由单位全部承担,不存在代扣代缴的问题。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4、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
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解读:缴费单位有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单位内公示的义务。否则会引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解读:倡导性提示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罚则。单位和职工的一般违法与职工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本身并无必然联系。
第一章总则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解读:如果单位没有及时对工伤职工进行救治将对严重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解读:需结合《工伤认定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各地的地方性规定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