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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yzhfg888 2017/11/16 文件大小:2.52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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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保险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修订后的保险法共分8章187条,分别为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新修订的保险法更强调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保险之范畴
第一节保险的缘起
一、危险
危险是指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致损失发生的未来不确定的客观状态。其特征如下:




个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收入
医疗费用
责任
实物资产
金融资产
长寿
死亡
伤残
老年
失业
汽车
住宅
汽车
住宅
小船
其他
船只
电器
股票
债券
企业风险的主要类型
价格风险
信用风险
纯粹风险
输入价格风险
输出价格风险
商品价格风险
汇率风险
利率风险
财产风险
法律责任
员工伤害
雇员福利
(四)集合危险,是集合处于同类危险中的多数单位,直接分担因危险发生所致的损失,使每一单位损失相对减少。
(五)中和,指将损失机会与获利机会予以平均的危险处理方法。
(六)分散危险,是一定数量危险单位的疏散或复制。
(七)转移危险,将自身承载的危险转移于他人的危险处理方法。
将危险转移、分散与集合,以一定技术手段集于一种商业性的制度中便形成了保险。
通过保险合同关系的成立,就投保人而言,将保险事故所致损失转移给形式上的保险人,实质上是由保险人作为中介人,将危险分散于投保人组成的保险团体。收取保险费是为集合危险而采用的技术方法,用以分担少数危险单位的损失。在此过程中,实际将损失分散于各个加入保险团体的危险单位。
第二节可保危险
一、可保危险的含义
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是有条件的,并非任何危险均可向保险人转移。保险人只接受可保危险。
所谓可保危险,系指能够被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或可向保险人转移的危险。
二、可保危险的构成要件
1、可保危险须为纯粹危险。
2、可保危险须为偶然危险。
3、可保危险须是非故意危险。
4、可保危险须是有重大损失可能性的危险。
5、可保危险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可能性的危险。
6、可保危险须为未来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