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试论食品召回制度的完善
【摘要】关于食品召回制度的规定散见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之中,这些规定之间的冲突和不一致,是食品召回制度实施不畅的原因之一。完善食品召回制度,首先要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其次还应考虑扩大召回义务人的范围、加大处罚力度、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关键词】食品召回法律责任监管
2009年2月起,上海熊猫乳业公司开始使用召回的三聚氰胺超标的乳制品批量生产炼奶酱,2009年4月,案发。这凸显了食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该法首次为食品召回制度赋予了法定依据,规定了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以及食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框架。一种制度的构建,需要相当长的过程,不能期望靠一部法律的支撑,一蹴而就。
食品召回制度的相关规定
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
,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关于食品召回的规定多为概括性规定,详尽的规定主要见于国家质监总局规章《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该规章与《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还存在一定的冲突和不一致,这显然构成这一制度在具体实施中出现问题的原因之一。
食品召回制度的基本框架
召回的条件1. 召回的范围。根据《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对不安全食品,应当召回。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食品安全法》规定,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相比之下,不安全食品的范围比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为宽泛。在当前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
,尤其如此。添加了三聚氰胺的乳制品无疑是个典型的例子,由于当时的乳制品标准中不包括三聚氰胺限值,这些乳制品是符合标准的,但却是不安全的。在未来,或可通过对《食品安全法》的解释或修订,来弥补对于召回条件规定的不足。
2. 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与评估。如何认定一种食品为不安全食品,从而启动召回程序?这就需要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与评估。根据《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应由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并做出认定。经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对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应当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当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或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时,卫生部应当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目前,卫生部已组织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规定》(试行),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进行检验后认为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可以启动风险评估程序。
那么,当某种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时,应当由哪个机关组织专家委员会启动风险评估
?鉴于风险在科学上的不确定性,如果不同机构进行的调查和评估得出不同的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