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发文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文号:上证上字〔2008〕59 号
发文时间:2008-06-28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 3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5
第四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8
第五章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11
第六章附则............................................................ 13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保荐人:
为规范本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
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业务规则及规范性文件,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
定》,同时,本所制定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附件一)
和《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指引)》(附件二)。
现予以发布,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上市公司新增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应遵照 1
本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募集资金系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2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
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本所备案
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保荐人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及本规定对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
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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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
保荐人;
(三)上市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
金净额”)的 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上市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备案并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