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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理念与法院调查取证——从司法公正的视角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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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理念与法院调查取证——从司法公正的视角分.doc

上传人:pppccc8 2017/11/18 文件大小:6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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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现代司法理念与法院***——从司法公正的视角分
内容提要:论文论述了以下主要内容:司法公正的种类。实体公正的含义及其局限性,分析了实体公正因客观事务的无限性和认识和相对性之间的矛盾,诉讼证明特殊性等因素的作用,呈现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程序公正的含义、标准及其工具性价值和独立性价值,分析了程序公正在实现实体公正上的作用,以及程序公正在实现司法公正中具有实体公正不具备的独立的功能和价值,因此应坚持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法院拥有极大的***权是在实体公正理念的指导下产生和存在的,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特征之一,并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证据规定》)以前的民事诉讼法律中,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多的弊端。《证据规定》限制法官***权,落实当事人举证责任,由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向当事人诉讼主义模式转变,从理论上和实证上分析都是合理的。
关键词:司法理念,法院调查,司法公正
一、司法公正及其分类
自从有法律和司法以来,人们就开始了对正义的追求。尽管正义的涵义就象博登海默所说的“具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式,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但正义总是被视为人类社会的崇高理想和美德,并成为人们评价是非的基本标准。在现代社会,司法活动作为运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活动,就是要对社会中存在的遭到破坏的和扭曲的权利义务关系加以矫正或消除,使出现的冲突予以合理的公正的解决。”法的目的在于主持公道,而法院的任务则是审判,公道地,不偏不倚地适用法律解决争议。而且司法裁判是解决纠纷的最终手段和极具权威性。因此司法裁判是解决纠纷的最终手段和极具权威性。因此司法从其功能意义和特性上要求其本身应具公正性,公正是司法的生命源泉。不仅如此,司法公正也是社会公正的基本保障,司法具有矫正社会不公的功能,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的最有效的手段,司法公正还有利于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仰,从而为法治的实现提供基本条件。对广大公民来说,对法律公正最直观的认识于对司法的公正性的认识,相当多的公众甚至把司法公正理解为法律公正的全部。“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如果没有对法律秩序的普遍正义的信仰,法律规范就不能内在化,进而落实到人们自发的行为中。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审判人员在司法审判活动中的过程和结果中应坚持和体现公正的原则。司法是司法过程和司法裁判结果的有机统一。纠纷当事人在将冲突事实提交司法裁判时,不外乎存在两个预期:一是要求得到公正的裁判结果;二是要求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得到公正待遇。前者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相联系,被称为程序公正。因此所谓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二、实体公正及其局限性
毋庸置疑实体公正在司法审判中的极端重要性,它是评价司法公正与否的一项重要价值标准,是人们对司法的基本价值需求。正如卢埃林所指出的,“人们对判决的指导和形成有一种根深蒂固的需要、义务和责任,即争取一个正义的结果。”之所以会如此,其原因大概是,过程表现为是有某种确定指向性的行为系列,而人们之所以付诸一定的行为,从一开始就是为了争取某种确定的结果,结果如权益之分配,对于行为者来说,更具有实在意义。虽然过程的重要性甚至已趋近结果的意义,但是似乎无论怎样充分的理由都无法推倒“结果比过程更重要”的日常意况。因此,司法审判应最大限度最大可能地追求裁判结果公正即实体公正,使当事人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