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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居民在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应负担的部分,由个人支付;统筹基金应支付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第四十五条参保居民因急诊、急救在参保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批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住院及在统筹地区以外突发疾病住院治疗的,出院后持身份证、医保卡、住院费收据、出院小结或出院证、病历复印件、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等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医疗费用。?第四十六条参保居民因突发疾病在门诊急诊抢救留观72小时内死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视同一次住院医疗费用。参保居民亲属应持原始医疗费收据、死亡证、病历原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等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第四十七条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应采取以总额预付为主体,按病种、人头付费为辅的多种结算方式相结合的方法结算医疗费用。医保经办机构应按总额预付规定,分季度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费用。总额预付和结算办法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制定并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医保经办机构应按月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的医疗费用为上月住院医疗费用的90%,预留10%的质量保证金,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返还。第七章医保服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