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学****br/>主讲人: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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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
公益诉讼的由来
一、何为公益诉讼?
广义:所有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
狭义:以国家名义提起的诉讼
二、历史发展
公益诉讼在古罗马
现代意义的公益诉讼
我国的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
一、可提起环保公益诉讼的组织
二、管辖、受案
三、举证责任
四、责任承担
五、执行和诉讼费用负担等
可起诉的组织(第1条至第5条)
有关组织的范围理解
1、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等。
2、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保公益活动(诉讼与业务的关联性)。
3、五年内无违法
记录。
管辖、受案(第6-12条)
1、级别上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
2、地域上可以是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被告住所地。
3、基层法院可以在高院批准后,由中院裁定指定管辖(民诉法第38条)。
4、分别向两个以上法院起诉的,最先立案管辖,必要时可指定管辖。
5、跨行政区域管辖,须最高法批准由高院确定。
管辖、受案
提交的材料:1、诉状;2、损害公益的初步证明材料;3、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章程、五年工作报告(年检报告书);4、无违法记录声明(盖章和负责人签字)。
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公益的,释明变更或增加。
受案后五日送达被告并公告(共同原告)。
支持起诉(提起咨询、书面意见、取证)。
举证责任(第13-16条、30条)
1、不利被告推定。
2、法院依职权调查。
3、专家意见。
4、自认的例外。
5、诉讼便车(第30条)
责任承担(第17-27条)
1、反诉不受理。
2、责任承担方式。
3、处置费用、维权费用承担。
4、怠于履行判决义务的后果。
5、和解与撤诉。
执行和诉讼费用负担等(31-34条)
1、优先履行其他判决义务。
2、移送执行。
3、缓交和减免诉讼费用。
4、牟利取缔(第3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