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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身份婚姻登记案件救济模式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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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身份婚姻登记案件救济模式研究.doc

上传人:jiaxidong_01 2017/11/18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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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虚假身份婚姻登记案件救济模式研究
摘要:婚姻登记司法实务中由于登记程序方面存在瑕疵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尤其是笔者工作的基层人民法院,每年都有不少相关案件被受理,其中以虚假身份信息进行婚姻登记后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数量较多,在司法实务界该类案件也引起来巨大争议。现行《婚姻法》虽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但对于这两种情形之外的瑕疵登记问题的效力规定则语焉未详,导致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现象频发。本文从若干案例出发,通过不同判决折射的问题引出虚假名义婚姻登记的概念,进而结合基础的法理分析,遵循传统的逻辑路径,探索以虚假名义进行婚姻登记的救济路径选择问题。
关键词:虚假身份;婚姻登记;行政诉讼;婚姻效力
1 问题的提出
随着政府职能角色的逐渐改变,其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化也由相关的法规变化体现出来,2003年发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不仅在去掉了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管理”二字,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过程中的审查范围也缩小到形式审查的程度,登记机关也无法定义务去甄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囿于客观条件,登记机关申请人提供的身份、户口信息的真实性也较难识别,这也为当事人骗取婚姻登记留下了可乘之机。这类案件寻求救济往往是因为婚姻登记中提供虚假身份的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当事人试图解除婚姻关系。学界对此类案件处理存在众多争议、各地做法不甚统一,婚姻登记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与行政审判庭之间,一直存在意见冲突的现象,当事人往往求助无门。如何认定该种情形下婚姻的性?|及效力,从而适用恰当的程序更好地维护受害方的权利,一直以来都是法学理论界争论的热点和司法实务界处理的难点。
2 实践不一:虚假身份婚姻登记行为救济多路径现状
我国现在有关婚姻关系的法律规定主要来自《婚姻法》及三部婚姻法司法解释及三部法规规章。[1]以虚假身份进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想要解除婚姻关系,在其目的实现途径上,一般会选择向行政机关申请撤销,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几种方式。
(一)、行政撤销缺乏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的撤销权不复存在。当事人以婚姻登记信息虚假为由,请求撤销婚姻登记的请求,行政机关普遍遵循相关规定[2],不予受理。2011年8月13日施行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以“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前行政诉讼”的方式,为当事人明确了行政复议的救济途径,然而,已经被严格限定撤销权行使范围的婚姻登记机关还是面临着两难选择:行政复议撤销行政行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纠正行为,又无法回应当事人。最终行政机关往往作出不纠正的选择,将问题交由司法机关判断。
(二)、民事诉讼道阻且长
《婚姻法》规定了无效婚姻几种情形[3],以虚假身份进行婚姻登记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情形,该类案件不符合民事诉讼无效婚姻的条件,通过民事诉讼对虚假身份进行婚姻登记的案件主张婚姻不成立或者无效时,其诉讼主张往往无法成立,于是选择提起离婚诉讼似乎是民事途径的唯一出路,但是,以虚假身份进行婚姻登记的一方当事人其真实身份往往难以查明,法院对待这类案件更普遍的做法是以该案无明确的被告为由不予受理,况且离婚是以承认婚姻效力为前提的;若起诉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