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房屋和公用配套设施的正常使用,创造文明、安全、整洁、便利、优美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市区具备相应生活配套设施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第三条住宅小区推行专业经营型的物业管理,实行业主(住户)自主管理与专业有偿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协调物业管理有关问题,对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行业管理。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受理有关物业管理的投诉。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五条住户享有参与物业管理和良好层住环境的权利;有遵守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定,维护物业公共利益的义务。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经营,其经营自主权,收益权以及授权、委托的管理权等受法律保护。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七条新建住宅入住率超过50%时,当地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开发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业主大会由住宅小区的业主组成,由业主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二)批准和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物业管理制度和住户公约;
(三)决定关系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审查批准物业管理基本金的开支方案;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业主大会产生的文件,应报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对每个住户都具有约束力。第八条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业主(住户)合法权益的群众性组织,负责物业的自主管理,接受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可邀请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人员参加物业管理工作。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一)拟订业主委员会章程、物业管理制度和住户公约;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