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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关于在化工企业中禁止吸烟的决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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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规标题:
化学工业部关于在化工企业中禁止吸烟的决定
法规编号:
(87)化生字第892号
颁布时间:
1987
制定部门:
化学工业部
法规内容:
                  化学工业部关于在化工企业中禁止吸烟的决定
                    (1987年10月8日   (87)化生字第892号)
化工生产中易燃、易爆物质多,生产工艺高温高压危险大,吸烟火种多流动,引
起火灾爆炸机会多。
近年来化工企业,因吸烟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屡有发生,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
失,给职工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部颁有关防火防爆安全制度和“四十一条禁令”对严禁吸烟已有明确规定。但有
些单位一直未认真执行。为深刻吸取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的教训,杜绝和减少
火灾、爆炸事故,严格火种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是生产过程有易燃、易爆物质的企业,厂区内皆为禁火区,严禁吸烟。
二、从原料到产品都无易燃、易爆物质的化工企业的油库、化学品库,应视为易
燃、易爆场所。在其周围30米之内视为禁火区,严禁吸烟,并设立明显标志。
三、凡与禁火区域相联通的各种排液沟、电缆沟等附近和出口处10米以内,严
禁吸烟,严禁停放机动车和其他明火作业。
四、在禁止吸烟的区域内,不得设立吸烟室。
五、在生产、使用、储运易燃、易爆物质的厂区或区域内,已设立的吸烟室,要
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立即撤销。并在全厂职工中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使职工认
真自觉地执行。
六、1987年底以前,分级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犯本决定的任何企业、事业单
位及个人,要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和纪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