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法规标题:
化工企业劳动环境有害因素监测工作管理办法
法规编号:
(90)化劳字第640号
颁布时间:
1990
制定部门:
化学工业部
法规内容:
                 化工企业劳动环境有害因素监测工作管理办法
           (1990年10月13日   化学工业部〔90〕化劳字第640号文颁发)
第一条  化学工业生产中尘毒种类多,物理性有害因素分布范围广,易污染劳动
环境,为保护职工健康,根据《加强化工企业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规定》制
定本办法[①]([①]化学工业部1990年10月13日〔90〕化劳字第640号
文宣布:1984年颁发的《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化工企业。
第三条  有害因素是指企业的劳动环境中存在的各种粉尘、毒物和噪声、放射线、
高温等物理性有害因素。
第四条  有害因素监测的目的是了解劳动环境中各种有害因素的污染程度,评定
作业者接触有害因素的水平,评价防护措施的效果,为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
健康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  监测机构的设置:
一、化工职业病防治院(所)都应设立劳动环境监测室(科);
二、化工企业集中的中心城市化工局(公司)应建立劳动环境监测站;
三、大型化工企业及国家二级企业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劳动环境监测室(组)。
各级监测机构要配备一定数量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含中专)或具有一定实践经验
的监测人员。
第六条  监测机构负责本地区化工企业或本企业劳动环境中各种有害因素的监测、
突发事故的现场监测及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的卫生学评价的测定。
第七条  化工企业的劳动环境有害因素应定点、定期进行监测。监测点的设定和
监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化工健康监护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各种监测方法应按国家有关部门统一规定的方法进行[如测定粉尘按《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GB5748-85)进行测定毒物按《车间空气
监测检验方法》(人民卫生出版社最新版)进行,测定噪声按《工业卫生噪声测量规
范》(GBZ122-88)进行等]。
中小型化工企业执行规定的监测方法有困难时,可以使用检气管等快速简便方法
监测劳动环境的有害因素是否达到卫生标准。
第九条  样品的评定是以等于或低于国家最新发布的卫生标准者为合格样品,高
于卫生标准的为不合格样品。
监测点的评定是以一年内在该点测定的全部样品的合格率为≥75%者,则该点
为合格点,样品的合格率<75%者为不合格点。
第十条  劳动环境评定是以劳动环境的监测点合格率为主要依据,分以下四个等
级:
监测点合格率在85%以上者为Ⅰ级;
监测点合格率在70~85%者为Ⅱ级;
监测点合格率在50~69%者为Ⅲ级;
监测点合格率在50%以下者为Ⅳ级。
当样品监测率或点监测率<80%时,劳动环境评定时应降低一级, 凡测定结果
最高值有超过卫生标准50倍以上时,评定也应降低一级。
第十一条
  监测结果要及时登记,归入工业卫生档案,长期保存。工业卫生医师
应定期向企业主管领导报告本企业的监测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各企业的工业卫生医师应于每年的1月份将本企业上一年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