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992年9月9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令第1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草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烟草行业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将烟草生产、仓储企业作为消防保卫重点,督
促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各卷烟(雪茄烟)厂、复烤厂以及各类仓库。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行业内企业、事业单位,以下同)防火安
全工作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防火管理人员的配备:各卷烟(雪茄烟)厂、复烤厂、烟草分公司应
配备专(兼)职二人,县烟草公司应配备专(兼)职一人,车间、班组、库房应
配备专职或兼职一人。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应协助本单位领导抓好防火安
全工作。
第七条各企业必须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应占职工总数的20%以
上,百人以下的企业不少于职工总数的50%;卷烟年生产量在二十万箱以上,
复烤烟叶在二万吨以上,贮存物资价值在一亿元以上的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
较远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组织条例》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队员不少于18人。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制定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工作会议制度;
(二)防火宣传教育制度;
(三)火源管理制度;
(四)电源管理制度;
(五)消防设施、器材装备维修管理制度;
(六)车间、库房、班组防火管理制度;
(七)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八)重点部位防火管理制度;
(九)火灾隐患整改和立、销案制度;
(十)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制度;
(十一)检查评比和奖惩制度;
(十二)外来施工单位防火管理制度。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制定下列人员消防职责:
(一)单位主管领导防火管理职责;
(二)单位分管领导防火管理职责;
(三)保卫处、科、股长管理职责;
(四)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职责;
(五)专职消防队长、指导员职责;
(六)专职消防队员职责;
(七)义务消防队员职责;
(八)车间、库房、科(室)负责人防火管理职责;
(九)班、组长防火安全职责;
(十)特殊岗位工作人员防火安全职责。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把防火安全教育纳入到职工教育计划,做到内容、人员、
时间三落实。对新上岗的各类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防火教育和岗位培训。
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三章防火检查
第十一条各省级公司每年至少对本系统进行一次全面防火安全检查;各企业
每月进行一次全面防火安全检查;车间、部门、仓库对防火责任区每周应不少于
一次防火安全检查;班、组每天班前和班后应当对所属机台、库房和防火责任区
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各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警卫力量,严格值班、检查、巡逻制度,落
实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检查发现的火险隐患,应逐条登记存档,并填写火险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