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法规标题:
建材工业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
法规编号:
建材生管发(1992)606号
颁布时间:
1992
制定部门: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法规内容:
                       建材工业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
   (1992年11月24日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建材生管发(1992)606号文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掌握建材职工伤亡事故情况,做好事故调查工作,认真吸取教
训,采取预防措施,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伤
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对事故现场和事故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责任;提出改
进措施;填写事故报告书;做好事故结案和材料归档工作。
(二)收集和整理事故原始资料,运用数理统计的方法,进行数据综合分析和预
测安全生产形势。
(三)从抓安全技术措施入手,制定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同类事故或类似事故
的发生。应用安全系统工程,进行事故预测预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整改
措施。
(四)对企业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进行统计、分析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系统内县以上建材企业。其他建材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伤亡事故分类
第四条  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
故。企业职工因工发生的伤亡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
第五条  伤亡事故类别划分:
(一)物体打击(指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砸伤等伤害,不包括因爆
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
(二)车辆伤害(包括挤、压、撞、倾覆等);
(三)机械伤害(包括绞、碾、碰、割、戳等);
(四)起重伤害(指起重设备或在起重操作过程中所引起的伤害);
(五)触电(包括雷击);
(六)淹溺;
(七)灼烫;
(八)火灾;
(九)高处坠落(包括从架子上、屋顶上及平地上坠入坑内等);
(十)坍塌(包括建筑物、堆置物倒塌,土石塌方等);
(十一)冒项片帮;
(十二)透水;
(十三)放炮;
(十四)火药爆炸;
(十五)瓦斯爆炸(包括煤尘爆炸);
(十六)锅炉爆炸;
(十七)容器爆炸;
(十八)其他爆炸;
(十九)中毒与窒息(煤气、油气、沥青、化学、一氧化碳等中毒);
(二十)其他伤害。
第六条  事故原因划分;
(一)安全防护装置(包括防护、保险、联锁、信号等)缺少或有缺陷;
(二)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三)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
(四)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五)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六)劳动组织不合理;
(七)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有错误;
(八)技术和设计上有错误;
(九)教育培训不够,未经训练,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知识;
(十)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十一)违章指挥或违反操作规程、劳动纪律;
(十二)其他。
       第三章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第七条  企业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人员或事故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