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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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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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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规标题:
建材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编号:
(86)建材生字143号
颁布时间:
1986
制定部门: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法规内容:
  建材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管理暂行办法
(1986年3月10日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86〕建材生字143号文颁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锅炉、压力容器是一种在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具有爆炸危险的承压
设备。随着建材工业生产的不断发展,对锅炉、压力容器的需求数量日增加。为贯彻
执行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和
管理,确保安全、经济、合理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使国家财产免受损失,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建材主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都必须执行本办法,并按照劳动人事部制
定的《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
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安全监察规程)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三条国家建材局负责建材系统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检查,经验交流和技术
培训工作。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主管部门,必须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地区建
材企业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及时贯彻国家颁发的有关锅炉、压力容器
的文件,并组织本系统锅炉、压力容器的信息和经验交流。
第五条建材系统各级领导及全体职工必须牢固地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
想。企业主管设备的领导必须把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列入工作议程,加强管理
,确保安全运行。
第六条各企事业单位必须设置锅炉、压力容器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并要保
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各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定期组
织检查和技术鉴定。
第八条各企事业单位,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安全、设备部门的职
责范围,并制定奖征细则。
  第三章设计、制造、订货、工程施工及验收
第九条设计、制造、订货
(一)有条件承担设计和制造的单位,分别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
第二章第四条国家劳动总局“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第35条规定办理。
(二)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必须依据“安全监察规程”及国家、有关
门编制的规定、规范和标准进行。
(三)各企事业订购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是劳动部门批准的制造单位的产品。
(四)锅炉、压力容器(包括成套设备的压力容器)在交货验收时,必须按照“
安全监察规程”要求,附带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否则不予验收。
(五)凡是从国外引进的锅炉、压力容器(包括成套设备的压力容器)各项技术
指标,应符合我国“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标准,否则必须取得当地劳动部门的同意。
第十条工程施工及验收
(一)有承担锅炉、压力容器安装施工专业队伍的单位,必须报请当地劳动部门
批准后,方可承接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和检修的施工任务。
(二)没有专业安装施工队伍的单位,必须委托给经劳动部门批准的专业队伍施
工。
(三)锅炉、压力容器在安装施工过程中,安全、设备部门必须参加监督检查。
(四)锅炉、压力容器竣工验收,应符合“安全监察规程”要求,安全、设备部
门必须参加,并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