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附件一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程序简介
一、参与方
所有的 CDM 参与成员国必须符合三个基本要求:自愿参与 CDM;
建立国家级,CDM 主管机构;批准《京都议定书》。
CDM 项目开展的总要求包括:1. 应符合项目所在国可持续发展
的要求;2. 项目必须符合所在国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3. 项目必须
具备额外性,即 CDM 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必须是任何“无此 CDM 项目”
条件下产生的减排量的额外部分;4. 应有助于引进先进技术;5. 核
证减排量 CERs 的价格要合理;6. 项目设计文件要符合公约的规定;
7. 项目方法学。
二、符合的项目
CDM 将包括如下方面的潜在项目:1 改善终端能源利用效率;2 改
善供应方能源效率;3 可再生能源;4 替代燃料;5 农业(甲烷和氧
化亚氛减排项目);6 工业过程(水泥生产等减排二氧化碳项目,减
排氢氟碳化物、全氧化碳或六氟化硫的项目);7 碳汇项目(仅适用
于造林和再造林项目)。
三、联合国 CDM 执行理事会(EB)
执行理事会负责监管 CDM 的实施,并对成员国大会负责。执行理
事会由 10 个国家的专家组成,中国科技部全球环境办公室副主任吕
学都任执行理事会副主席。执行理事会授权称之为“经营实体(DOE)”
的独立组织对申报的 CDM 项目进行审查,核实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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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减排信用文件证明使这些减排量成为经核证的减排量 CER。执行
理事会的另一个关键任务就是维持 CDM 活动的注册登记,包括签发新
产生的核证减排量 CER、为征收的用于适应资金和管理费用的减排量
ER 建立管理账户,为每一个 CDM 项目东道国的非附件 I 国家注册一
个核证减排量 CER 账户并予以定期管理。
四、CDM 项目周期
如图所示有 7 个基本步骤(前 4 个步骤在项目实施之前必须完成,
后 3 个步骤发生在项目的核证减排量 CER 获得期间):
2 .国家批准
经营实体 A
投资者
项目参与者
监测报告
经营实体
B
核实报告/认证
报告/申请减排量 CER
签发减排量
7. CER 经营实体
EB/登记处
活动报告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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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设计和描述:一个 CDM 项目必须具有真实的、可测量的、额
外的减排效果。为了确定项目是否具有额外性,必须将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