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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规划看法律修改.doc

上传人:小泥巴 2017/11/20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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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从立法规划看法律修改
摘要: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制定类项目和修改类项目的“此消彼长”,是我国立法工作由以制定法律为主向制定法律与修改法律并重转变的量化显现,体现了立法工作重心的渐进转移。修改类项目在各届立法规划中主要作为一类项目列入,且其落实情况总体上好于制定类项目,显现出国家立法机关对法律修改工作的重视。为更好地发挥立法规划在法律修改工作中的作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立法规划的落实率及其对实际立法的影响力。
关键词: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法律修改
中图分类号:DF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42(2014)06-0019-08
收稿日期:2014-06-28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转型中国的法律修改研究"(13YJA820058)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易有禄(1971-),男,江西于都人,江西财经大学法治政府研究中心教授,法学博士。
2011年1月29日,时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的吴邦国同志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应当把更多的精力放到法律的修改完善上来,要高度重视法律的修改完善工作,这既是完善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也是今后一个时期立法工作的重要任务。坚持把修改旧法和制定新法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经验之一,法律体系形成后我国立法工作的重心将进一步向法律修改转移。为更加直观地反映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在我国法律修改工作中的作用,并为完善立法规划和进一步加强法律修改工作提供实证依据,本文拟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修改类立法项目的列入与落实情况及法律修改实践和立法规划的契合情况,做一较为全面的考察和分析。

一、历届修改类立法项目的列入情况
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1991年10月-1993年3月)》,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个正式的立法规划。此后,从八届开始,每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届初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已成为一种立法惯例,截至十一届时共制定了四个五年立法规划。依此惯例,2013年10月30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召开之际,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七届至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在文本构成上既有明显的共性,也存在一定差异。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立法项目的分类上,除十二届分三类列出外,其余各届均分两类列出。就第一类和第二类立法项目而言,各届之间的差异主要是形式上的,实质上的差异主要在于七届的一类项目明确区分了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法律草案和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而其余各届则未作此种区分。十二届增列的第三类立法项目为“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其并未列出具体的立法项目名称,而是只列出大致的立法领域。
第二,在立法项目的名称上,各届均为相关法律的简称且在其后对其中的修改类项目予以特别标注,但在标注形式上有一定差异。七届和十届标注为“修订”,其余各届则标注为“修改”。从我国目前法律修改的实践看,对《宪法》和《刑法》的修改主要采用的是“修正案”形式,对其他法律的修改,有采用“修订”形式的,也有采用“修改决定”形式的。由此可见,“修订”只是立法实践中修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