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7621(2003)0320001207 收稿日期:2003202220 作者简介:张成福(19632),男,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毛飞(19792),男,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论政府管制以及良好政府管制的原则□张成福毛飞(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100872)摘要:政府管制是政府运用公共权力,通过制定一定规则,对个人和组织的行为进行限制与调控的活动。政府管制有助于防止垄断,解决信息、外部性、内部性问题以及维护社会公正。政府管制并非万能的,也存在管制失灵的现象。政府管制改革的目的在于实现良好的管制。良好政府管制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共利益、必要性、可行性、开放性、法治、有效、协调、信息、比例、简明。良好管制是中国政府管制改革的标杆。关键词:政府管制;管制失灵;良好的政府管制一、政府管制的性质现代意义上的政府管制起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是政府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一种工具。1887年,为解决铁路运费的问题,美国国会成立了第一个现代意义上的管制机构———州际商业委员会,许多学者认为这标志着现代政府管制的产生。随着福利国家的出现和发展,政府管制扩展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以至于形成所谓的“管制国家”。在学术研究领域,有关政府管制的研究文献不计其数,研究角度也不尽不同。经济学中的政府管制往往意味着政府对于市场经济的一种调控方式。有的学者认为,政府管制代表着介于政府直接控制(如国有化)与间接控制(税收)之间的一种中间控制模式[1]。也有的学者认为,管制是由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或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的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特殊行为[2]。在经济学视野中的政府管制通常意味政府对经济问题、特别是市场失灵的一种特殊回应。法学中的政府管制往往意味着一种特殊的法律限制模式。吉尔洪(Gellhom)和皮尔斯(Pierce)认为,政府管制是对众多私人经济力量的法律控制形式中的一种;管制是“管制者的判断对商业或市场判断的决然取代”;管制与一般法律限制之间是有区别的,前者是规定性的(prescriptive)而后者是禁止性的(proscriptive)。法学视野下的政府管制研究更强调行政程序以及对管制机构行为的司法控制。政治学中的政府管制通常更关注公共利益与公共权力的行使。米尼克(Mitnick)认为政府管制是针对私人行为的公共行政决策,是从公共利益出发而制定的规则。里普莱(Ripley)和弗兰克林(Franklin)将管制政策分为竞争性管制与保护性管制,前者是指政府对特许权和服务权的分配,后者指“通过设立一系列条件控制私人行为而达到保护公共利益的政策”。梅尔(Meier)把政府管制定义为政府控制公民、公司和非政府组织行为,实现一定政治目的的政治过程。在政治科学的视野下,政府管制意味着国家权力对个人或组织判断、行为的限制与影响。无论是何种视角中的政府管制,都有共同的涵义,即政府运用公共权力,通过制定一定的规则,对—1—《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政治·行政? 1994-2006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织的行为进行限制与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