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问题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
第九章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
申请审查的若干问题规定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具有一定的特殊
性,本章旨在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涉及计算机
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特殊性作出具体规定。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还具有与其他领域的发
明专利申请相同的一般性,对于本章未提及的一般性审查事
项,应当遵循本指南其他章的规定,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
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这里所说的智力活动的
规则和方法包括数学方法以及一切属于以人的抽象思维、主观
意念或者感觉为特征的非技术方案(
节)。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涉
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也必须是一种符合这一条款要
求的新的技术方案。
本章所说的计算机程序本身是指为了能够得到某种结果
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
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
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计算机程序本身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
序。
本章所说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是指为解决发明提出
的问题,全部或部分以计算机程序处理流程为基础的解决方
案。,通过计算机执行按上述流程编制的计算机程序,对计算
机外部对象或者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的解决方案。所说的
对外部对象的控制或处理包括对某种外部运行过程或外部运
行装置进行控制,对外部数据进行处理或者交换等;所说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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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对象的控制或处理包括对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的改进,对
计算机系统内部资源的管理,对数据传输的改进等。涉及计算
机程序的解决方案并不必须包含对计算机硬件的改变。
(2)
审查应当针对要求保护的解决方案,即每项权利要求所限
定的解决方案。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智力
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
,按照该节的原则进
行审查:
(1)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一种算法或数学计算规则,
或者计算机程序本身或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
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或者其他的计算机
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或者游戏的规则和方法等,则该
权利要求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
体。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之外,对其进行限定的全
部内容仅仅涉及一种算法或者数学计算规则,或者程序本身,
或者游戏的规则和方法等,则该权利要求实质上仅仅涉及智力
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如,仅由所记录的程序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或者
一种计算机程序产品,或者仅由游戏规则限定的、不包括任何
技术性特征,例如不包括任何物理实体特征限定的计算机游戏
装置等,由于其实质上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因而
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但是,如果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介质
涉及其物理特性的改进,例如叠层构成、磁道间隔、材料等,
则不属此列。
(2)除了上述(1)所述的情形之外,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
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
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例如在对上述游戏装置等限定的内容
中既包括游戏规则,又包括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
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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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涉
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只有构成技术方案才是专利保
护的客体。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
算机程序的目的是解决技术问题,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
从而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是遵循自然
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由此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
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所说的技术
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