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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章制度的性质与劳动者违纪惩处法理初探
无论是正在经历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化的第一次现代化革命的发展中国家,还是已经完成从工
业经济向知识经济过渡的发达国家, 当今各国劳动法无不以企业等用人单位的权利或者义务的方式要求
企业等用人单位制定企业规章制度,以明示适用于企业所有劳动者的劳动基准,明确劳动者应该遵守的
劳动纪律,确立充分调动劳动者积极性的奖惩制度。
我国宪法和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企业等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和完善企业规章制度, 保
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同时,宪法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劳动者遵守劳动纪律,并
规定企业拥有对违反劳动纪律的劳动者予以惩处的权利。在当前劳动法司法实践中,劳动者违反劳动纪
律已经成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原因之一。
与此鲜明对照的是,我国劳动法学界对企业规章制度内容的性质与完善、企业规章制度与
劳动纪律的关系、对违纪惩处的性质和制约手段等重要理论问题的研究尚未充分展开。本文试图结合有
关国家劳动法的立法、司法和法学理论的现状探讨我国劳动法中的上述问题,以期对我国的劳动立法和
司法实践有所启迪。
一、企业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和性质
在企业规章制度中,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劳动者的日常劳动纪律、表彰和惩处制度和基于
员工身份应该遵守的纪律等共同构成了企业秩序规范,而关于劳动基准的规定等事实上是以劳动者的权
利内容为中心的。
在现代社会,从事交易活动的个人受到的法律约束主要有两种,即以本人同意为前提的契
约规范和非以本人同意为前提、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因此,关于企业等用人单位上述规章制度的性
质问题,也主要存在契约规范说和法律规范说两种主张,这两种主张代表了主要发达国家劳动法理论中
关于规章制度性质理论的主要论点。特别是在日本劳动法理论中,上述两种主张引发的争论体现在关于
企业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理论的各个方面,还体现在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所采取的违纪惩处措施的效
力问题。
契约规范说认为,劳动制度首先由由用人单位单方面制定或变更,经过劳动者同意后才成
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内容之一部分,进而具有法律约束力。规章制度不过是劳动合同的
雏形,其之所以具有约束力,是因为其经过劳动者的同意成为了劳动合同的内容。依照契约规范说的主
张,对于不同意规章制度内容的劳动者来说,规章制度本身不具有约束力。然而,由于劳动者对规章制
度的同意,事实上多数体现为默示同意或录用时的概括性同意,规章制度几乎对所有劳动者都具有约束
力。
法律规范说认为,企业规章制度在工作场所事实上发挥着行为规范的作用,从法理角度观
察,企业规章制度的强制力和约束力的基础是上述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企业规章制度作为一种法
规,具有对劳动合同实施规制的法律效力。在日本, 主张法律规范说的学者又可以分成企业所有权说或
经营权说、习惯法说、保护法授权说三种主张。除法律规范说和契约规范说外,还有非主流的二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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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集体合意说等学说。二分说认为,企业规章制度是由基于劳资双方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