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试析公路收费权质押
试析公路收费权质押文章标题:
试析公路收费权质押公路收费权是公路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对过往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权利。公路收费权属于一种不动产收益权。近年来,随着公路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出现公路建设资金短缺,仅仅依靠国家财政投入,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公路建设资金的需求。所以,公路经营者以公路收费权作为质押,向银行借款就成为解决公路建设资金短缺的主要途径。
一、公路收费权质押的法律依据公路收费权质押的提出,首先出现在《国务院关于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国函28号)。该批复中对此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对过往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权利。公路收费权属于一种不动产收益权。近年来,随着公路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出现公路建设资金短缺,仅仅依靠国家财政投入,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公路建设资金的需求。所以,公路经营者以公路收费权作为质押,向银行借款就成为解决公路建设资金短缺的主要途径。
一、公路收费权质押的法律依据公路收费权质押的提出,首先出现在《国务院关于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国函28号)。该批复中对此作出规定》(法释44号)第九十七条规定:
“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依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
(四)项的规定处理。”该解释中列举了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的收益权,却将最主要的公路收费权遗漏,并未明确指
明。但公路收费权作为不动产收益权中的一种,不存在任何争议。因此可以确定:
(1)、以公路收费权向银行申请质押贷款,符合法律规定。
(2)、公路收费权质押的合法凭证是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文件。
(3)、以公路收费权向银行申请质押贷款,必须依法办理质押登记,登记部门为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
(4)、公路收费权出质之后,若出质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则作为质权人的银行可依法行使权利,从而实现质权。
二、以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存在的现实问题
(一)、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的衍接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可以用于抵押担保的财产是自己或者第三人所拥有的实物或权利,进行抵押担保之前,必须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且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