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释
许安标刘松山 2003年6月30日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0年4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订)
序言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人民民主专政
第二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条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民族平等
第五条依法治国
第六条经济制度
第七条国有经济
第八条集体经济
第九条自然资源所有权
第十条土地所有权
第十一条非公有制经济
第十二条公共财产不可侵犯
第十三条公民个人财产权
第十四条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
第十五条市场经济和宏观调控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自主权和民主管理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九条发展教育事业
第二十条发展科学事业
第二十一条发展医疗卫生、体育事业
第二十二条发展文化事业
第二十三条培养专业人才
第二十四条精神文明
第二十五条推行计划生育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构的工作原则
第二十八条惩办和改造犯罪
第二十九条武装力量
第三十条行政区划
第三十一条特别行政区
第三十二条保护外国人权益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三十四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十五条政治权利和自由
第三十六条宗教信仰自由
第三十七条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三十八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第三十九条住宅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公民监督国家机构和国家赔偿
第四十二条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休息权
第四十四条退休制度
第四十五条物质帮助和社会保障权
第四十六条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文化活动自由
第四十八条保护妇女权益
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十条保护归侨和侨眷权益
第五十一条行使自由和权利的限制
第五十二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遵纪守法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和服兵役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纳税的义务
第三章国家机构
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
第五十八条国家立法权
第五十九条全国人大的组成与产生
第六十条全国人大的任期
第六十一条全国人大会议
第六十二条全国人大的职权
第六十三条全国人大的罢免权
第六十四条宪法的修改程序、法律和其他议案的通过要求
第六十五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
第六十六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
第六十七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第六十八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和秘书长的工作职责
第六十九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十条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
第七十一条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第七十二条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议案
第七十三条质询
第七十四条全国人大代表的人身特殊保护
第七十五条全国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权
第七十六条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
第七十七条对全国人大代表的监督
第七十八条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的选举和任期
第八十条的工作职责
第八十一条对外事务中的工作
第八十三条任职的终止时间
第八十四条出缺时的处理办法
第三节国务院
第八十五条国务院的性质
第八十六条国务院的组成
第八十七条国务院的任期
第八十八条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和国务委员的工作职责
第八十九条国务院的职权
第九十条国务院各部委行政首长的工作职责
第九十一条国务院审计机关的设立和工作
第九十二条国务院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九十三条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工作和任期
第九十四条中央军委主席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地方政权机关的设立与组织
第九十六条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
第九十七条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第九十八条地方各级人大的任期
第九十九条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
第一百条省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一百零一条地方各级人大有权选举和罢免本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第一百零二条对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监督
第一百零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