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法规标题:
制革、皮鞋、毛皮、皮件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
法规编号:
(88)轻皮文字第11号
颁布时间:
1988
制定部门:
轻工业部
法规内容:
   制革、皮鞋、毛皮、皮件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
      1988年5月13日  轻工业部(88)轻皮文字第11号文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革、皮鞋、毛皮、皮件生产工序复杂, 使用大量的机械设备及部分有
毒、易燃、危险品,生产过程中会产生粉尘及其它有害物质。为了确保安全生产和职
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是一项综合性管理工作,必须加强组织领导。企业须有主要负
责人抓安全工作,并配有熟悉业务、认真负责的安全员。
       第二章防火、防爆
第三条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对职工进行安全防火知识教育和
灭火技能培训,使职工了解易燃易爆物品技术性能和防火防爆知识,掌握火警火情的
正确报告方法和一般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四条对易燃、易爆物品应妥善保管。危险品仓库应远离居民区和作业区。对
危险品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设专人保管。库房、作业现场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
第五条喷浆车间、有机溶剂脱脂车间、环氧乙烷熏蒸车间、使用氯丁胶、汽油
胶车间及易燃品储运点严禁明火。喷浆机、排风扇等装置要及时清理粘结的易燃物,
定期检查维修,消除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毛皮有机溶剂脱脂须单独设立车间,并配备
溶剂回收系统。
第六条对车间中的皮革、橡胶、毛及纤维产生的粉屑要及时处理,严防削匀、
磨革、剖革等操作时火花引燃。
第七条车间内严禁吸烟。产生易燃易爆粉尘、气体的作业场地、各类干燥室、
烘烤箱必须与明火源隔离。必须选用防爆电器开关,对通风设施、防爆开关、消防器
具、疏散门道要进行严格管理。
第八条锅炉、反应釜、空气压缩机等受压容器及设备应严格按照受压容器要求
管理。操作工必须经过考核,持证作业。对防爆、警报装置要经常检查,保证其清洁、
灵敏可靠。锅炉房要符合防火要求。
第九条真空干燥机的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作业时按操作程序工作。真空干燥
机的溢流管应定期检查,防止阻塞引起爆炸。
第十条变电所的建设、安装、管理都必须符合安全规程。制革、毛皮企业粉尘
较大,作业环境潮湿,要定期进行线路巡视,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更新,严防电火。
     第三章 防   毒
第十一条对有毒化工材料要建立发放和使用制度,有专库存放,建立标志,专
人保管和专人领送到使用岗位。
第十二条作业环境要保持通风,保证通风设施的状态良好,并定期定时实行生
产环境监控,保证空气中有毒物质浓度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直接产生毒物散发的
工艺过程或设备应采取密闭及专门技术措施。如:胶粘车间在使用有毒胶粘剂时,必
须采用半封闭罩和良好的通风装置;溶剂脱脂、染色、喷涂、剪烫、整理、配料等工
序要做好对生产中使用的三氯乙烯、甲醛、氧化染料等化工材料及其散发物的排毒、
回收、整理、配料等工序要做好对生产中使用的三氯乙烯、甲醛、氧化染料等化工材
料及其散发物的排毒、回收、净化处理。
第十三条清理污水池、地沟等场地时要采取防毒措施,防止硫化氢等毒性气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