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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犯罪构成理关于体系新关于论文.doc

上传人:小博士 2017/11/22 文件大小:5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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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犯罪构成理关于体系新关于论文
.. 内容提要:我国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及大陆法系三阶段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都有其利弊。本文从评析这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出发,并以犯罪客体为主考察了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进而将我国的四要件说与德日三阶段说进行整合,提出完善我国传统犯罪构成体系的观点。
主题词:犯罪构成犯罪客体违法性有责性
近年来,改革并完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呼声日益高涨,已有大量的相关研究成果问世,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地位受到前所未有的震撼和动摇,构建新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呼之欲出。
一、对传统犯罪理论的评析
犯罪构成是一个抽象的法律概念..,就其实质而言,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它是类型化的观念形象,英美国家将其看做一套规则体系。相同点是,它们同属于主观的形式范畴,是一种人为的工具,服务于人类认识客观犯罪现实的目的,试图对纷繁复杂、变幻多端的犯罪现象形成有规律的理论范畴。
我国传统的“耦合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构成。这种一元的犯罪论体系在直观上并不反映认识犯罪的逻辑过程,具有静态的特征。其缺陷在于:,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胁迫等。在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中,违法性不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而是作为犯罪的特征而确立的,至于违法性阻却事由,也不是放在犯罪构成的范围内,而是作为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加以确立。如果一个行为人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而造成正在进行行凶的不法侵害人死亡,根据刑法规定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我们依据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来分析,在犯罪客体上,行为人侵犯了为刑法所保护的人身权利;在犯罪客观方面,具有***致死的行为;在犯罪主体上,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在犯罪主观方面,行为人的***行为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行为人的行为充足了犯罪构成四要件,因而我们可以得出其行为成立故意***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结论。这导致犯罪构成理论不能充分发挥其服务于人类认识犯罪、作出定罪判断的工具作用。。由于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具有耦合式的逻辑结构,在应用该理论分析某一具体犯罪时,往往通过对四要件的逐一遴选之后,就可以在认识阶段上一次性的得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结论,而没有进一步的违法性、有责性的排除分析,失去在定罪过程中应有的谨慎,未免有扩大定罪范围之嫌,不利于限制司法权,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 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构成。其三元的犯罪论体系虽然较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显得繁琐,但直接反映了判断犯罪成立与否的动态认识过程。现代大陆法系构成理论在经历了古典派的犯罪构成论到新古典派的犯罪构成论,再到目的主义的犯罪构成论的历史演进过程中,其体系日益繁琐的缺陷也随之更加明显,表现在:。如故意和过失既是依据该犯罪构成理论进行第一次筛选的构成要件的要素,也是第三次筛选-有责性判断的责任要素,虽然这样体现了定罪过程应有的谨慎,但这样的重复评价容易出现一个紊乱的认识过程。正是这一缺陷,导致了就故意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这一基本问题,目前仍存在“构成要件要素说”、“构成要件要素、责任要素说”和“责任要素说”的争论不止。 。一方面,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逻辑顺序与中国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