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人类朴素正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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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拿贪官类比掏鸟并不严谨,但这反映了人们一个朴素的正义观:捕猎野生动物的刑罚为何如此不近人情?实际上,中国野生动物犯罪所配置的刑罚,不仅与《刑法》其他法条不平衡,其严厉程度也是冠绝全球的。
然而媒体的不实报道,让民众们在不明所以的情况下妄加评论。不管是贪官还是大学生掏鸟。其本质都是触犯刑法。幸好这次法律没有跟着舆论走。
关键字:大学生掏鸟媒体不实报告法律公正
下面让我们来回顾一下案情,90后闫啸天是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2014年暑假期间,他和父亲闫爱民一起到新乡市建筑工地干活。父亲闫爱民说,儿子觉得天太热,没干几天就提前回了老家。
据郑州晚报报道说,7月中旬,闫啸天和朋友王亚军去河边洗澡,在邻居家门口发现一个鸟窝,于是二人爬到树上去掏了一窝小鸟共12只。饲养过程中飞走一只,死亡一只。后来,闫啸天将鸟的照片传到朋友圈和QQ群。有网友联系他要购买小鸟,他便以800元7只、280元2只的价格,分别卖给了郑州和洛阳的两个人,还有一只卖给了辉县市的贠荣杰。7月27日,闫啸天和王亚军又发现一个鸟窝,从中掏出4只鸟。但他们刚把鸟带回家,辉县市森林公安局的民警便紧随而至。第二天两人被刑事拘留。
被告人的父亲说,儿子对小动物特别喜欢,在他们心里,逮鸟抓鱼不用管,根本不知道会判得这么重。儿子不知道他掏的的鸟是今年5月28日,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闫啸天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亚军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贠荣杰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获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闫啸天的辩护律师说,闫啸天并不知道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因此认为闫某不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第一,从犯罪动机上讲,闫啸天掏鸟的初衷是感觉鸟挺好的,所以掏回去饲养,从这里来看,他的主观意识是饲养这只鸟,不是为了卖。第二,从犯罪的手段,他没有采取那种激烈的手段,用枪打,用弹弓打,不管死活。”
对此,新乡市中院法官做出了解释。该院刑一庭审判员张培峰说,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中,闫啸天也提到了,他后续一系列行为,将隼捕捉到手之后,然后在QQ群里面挂出出售。通过公安机关从他所扣押手机中所恢复的一些资料:他的聊天记录、手机信息,以及其他手机中的信息照片来说,他已经明知这些隼属于国家保护动物,还出售。检察机关有充分的证据证实,这个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明知的故意。
负责办理此案的检察官曾对媒体称,闫啸天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除了捕捉燕隼,他曾在网上非法收购1只凤头鹰转手出售,闫啸天在网上兜售时特意标注信息为“阿穆尔隼”。
该检察官称,捕猎、收购、倒卖“一条龙”,闫啸天的犯罪行为实施了不止一次,上述种种行为足以证明其主观明知
闫啸天触犯的法律之一是1997年《刑法》第341条第一款的“非法捕猎、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该法条完整表述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于该罪描述模糊不清,2000年时最高法院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