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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10变电所设计规范.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9-92
Design code for substation (35~119kV)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5月1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1993 北京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2〕653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9-8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华东电力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华东电力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工业民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9-83修订而成。
     规范组在修订规范过程中,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分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修订后的规范共分四章和十一个附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增加了63kV、110kV变电所部分;新增的章节为并联电容器装置、二次接线、照明、远动和通信、屋内外配电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电测量仪表装置、过电压保护及接地、土建部分等;原有蓄电池章合并入所用电源和操作电源章节中;对主变压器和电气主接线章节充实了内容深度;原规范土建部分的条文过于简略,本次作了较多的增补,增补的主要内容为变电所结构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原则、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荷载、主建筑物的建筑设计标准、建筑物的抗震构造措施、变电所的防火设计等。
     本规范的土建部分,必须与按1984年国家计委批准发布的《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制订、修订的《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87等各种建筑结构设计标准、规范配套使用,不得与未按GBJ68-84制订、修订的国家各种建筑结构设计标准、规范混用。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能源部华东电力设计院(上海武宁路415号),并抄送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北京六铺炕),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能源部
                                          一九九二年八月
第一章总则
     ,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的要求,制订本规范。
     ~11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及以上新建变电所的设计。
     ~10年发展规划进行,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关系,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
     ,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结合国情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
     ,必须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
     ,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和所区布置
     ,应根据下列要求,考虑确定:
     一、靠近负荷中心;
     二、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及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三、与城乡或工矿企业规划相协调,便于架空和电缆线路的引入和引出;
     四、交通运输方便;
     五、环境宜无明显污秽,如空气污秽时,所址宜设在受污源影响最小处;
     六、具有适宜的地质、地形和地貌条件(例如避开断层、滑坡、塌陷区、溶洞地带、山区风口和有危岩或易发生滚石的场所),所址宜避免选在有重要文物或开采后对变电所有影响的矿藏地点,否则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七、所址标高宜在50年一遇高水位之上,否则,所区应有可靠的防洪措施或与地区(工业企业)的防洪标准相一致,但仍应高于内涝水位;
     八、应考虑职工生活上的方便及水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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