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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适用地方性法规问题的探讨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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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适用地方性法规问题的探讨论文.doc

上传人:小博士 2017/11/23 文件大小:6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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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适用地方性法规问题的探讨论文
.. 1 地方性法规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法律适用中的地位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适用法律时,不同渊源的法规范具有的层次和效力不尽相同,因而对人民法院的约束力也不尽相同:有的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服从,受其拘束,从而在法律适用中处于“依据”地位;有的则只是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尊重,但不受其拘束,从而在法律适用中处于“参照”地位。但是,就同一渊源的法规范而言..,其在法律适用中的地位必须是确定的,要么处于“依据”地位,要么处于“参照”地位。然而,对地方性法规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法律适用中的地位问题,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并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也不很确定,这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适用地方性法规带来了困惑。
1. 1 地方性法规在行政审判法律适用中的地位
1989年4月4日制定并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第5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根据该规定,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①但是,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审判依据地位并不稳固。1993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司法解释。②这实际上已经动摇了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审判依据地位。2003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司法解释中又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认为地方性法规违反行政法规的,应当根据《立法法》第64条第2款、第79条第2款规定的精神选择适用行政法规。③这实际上已经明确否定了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审判依据地位。
1. 2 地方性法规在民事审判法律适用中的地位
1991年4月9日制定并施行的《民事诉讼法》未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1993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④中明确提出,地方性法规可以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依据。但是,1999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又指出:人民法院在处理各类民事案件时,对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内容,属于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而对有关立法精神和原则具体化、条文化,加以明确范围和标准的,应当适用或者参照;对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尚无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的,可以适用或者参照;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相抵触的,不能适用或者参照。根据该纪要的精神,人民法院在适用地方性法规之前,要对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进行间接、附带的审查,只有在确认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才能承认其效力并予以适用。这实际上已经间接否定了地方性法规的民事审判依据地位。
1. 3 地方性法规在刑事审判法律适用中的地位
1979年7月1日制定的《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正)对地方性法规在刑事审判法律适用中的地位也未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是,有关犯罪与刑罚的事项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其立法权只能属于法律。全国人大1979年制定并于1997年修订的《刑法》在第3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