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公共行政改革与行政法学范式的转变论文
.freelinistration)与私行政(privateadministration)都是属于行政(administration)的范畴。而对于“行政”,人们从不同的角度赋予它不同的含义。有的从“三权分立”的角度来理解行政,认为“行政”是指与立法、司法并立的“三权”之一的部分。)。并指出在自由放任的经济中必然会产生有效需求的不足。既然“看不见的手”不能有效地对市场经济进行调节,
那么就应当让政府担当起调节供求关系的责任。6国家应当积极地干预经济,扩大政府职能,刺激投资和消费。随着国家对经济干预的日益增强,政府职能迅速扩张,政府权力大为膨胀,政府管理模式由“有限控制型”迅速转变为“全面控制型”,行政国家(administrativestate)7随之产生。在中国,因受前苏联的影响,加之国际国内的形势所决定,建国后很长时期,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政府通过强制性手段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强控制,实行的是高度集中全面控制的政府管理模式,也属一种的行政国家。在行政国家,人们形成了一种观念,即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都由政府进行直接全权管理,“从摇蓝到坟墓”的所有事情都听命于政府,政府为了实现管理的目标,可以运用各种强制性手段。笔者称这种观念为国家行政的观念。它对行政法学研究有着重要影响。
(二)行政法学的基本范式
“研究的方法,有关什么是成问题的想法,何者应该包括在研究领域里,何者应该排除在外的标准”,科学史学者称之为范式的问题。8常规科学的本质特征是原则上认同基本理论范式或者框架,在基本范式方面的“认同”往往不是明示的。每一位学者在组织以及进行其研究时都视之为当然。对一个范式形成普遍的共识时,学者们就在这一框架的限制之内进行研究,探讨这一范式所隐含或者所表示的一揽子问题。9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因为行政法调整的只是公行政而不调整私行政。11尽管公行政包括国家行政和社会行政,但人们在国家行政观念的支配下,往往把行政法上所研究的行政仅限于国家行政,这样一来,行政法是关于公行政的法就演化为行政法是关于国家行政的法,并在此范式下来进行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对此,我们可以作如下考察而窥见一斑:
1、行政的国家性。虽然在表述上略有不同,学者们基本上都将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看成是与国家有必然或特定联系的组织与管理活动,认为公共事务的管理权专属于国家,国家是管理公共事物的唯一主体。在解释行政的含义时,认为,“只有国家才有权进行行政活动”,“行政是国家的,只能由国家的行政机关即政府来依法进行。其他组织和个人只有在授权的情况下,才可能行使某些行政职能。”12“行政乃行政机关,本于行政职权,所为之一切行为”13“行政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一种活动,体现国家权力(行政权)的要求,它是权力因素和技术因素有机结合的动态过程”.14更有学者为了强调国家对公共事务管理的独占性,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解释道:“只有国家出现以后才有行政,将来国家消亡了,行政也将自然消亡”,则具有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性的特征。
2、行政法律关系的不平等性。前苏联行政法学者瓦西林科夫认为,“行政法调整方法是以多数人的意志不平等为前提,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意志加于另一方当事人,使另一方的意志服从自己的意志。在国家管理机关和管理对象(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之间,国家管理机关和公民之间、上级管理机关和下级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均属这种情况。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常常被赋予国家政权权限;它可以作出管理决定,可以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行动实行国家监督,在法律规定的场合,可以对另一方适用强制措施”.16保加利亚行政法学者斯泰诺夫和安格洛夫指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力—服从’关系,或者确切地说,命令关系,仅仅表现为国家机关不依赖另外一方(公民或社会)的同意而作出决定,国家机关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行为。”17我国在改革开放前,在行政法领域,占主导地位的是管理论的观点,在行政法的指导思想中,在处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上,强调命令和服从关系,强调二者的不平等地位,强调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优越的领导、管理和监督权力。这种思维惯性难以在短期内尽除,仍影响着众多行政法学者的思想认识,如认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不对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双方当事人所处的地位不平等。行政机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主导者、管理者和支配者的地位,而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则处于从属者、被管理者和被支配者的地位;二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意思表示的不对等性。国家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