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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区矫正入刑后的法律思考论文.doc

上传人:小博士 2017/11/24 文件大小:5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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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关于社区矫正入刑后的法律思考论文
..毕业论文摘要:自由刑在执行中最常见的形式是监禁刑,而社区矫正则是与监禁刑相对应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它是一项将犯罪人置于社区进行社会化改造的措施。我国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正式写入刑法,从刑事立法上有力地回应了国际社会行刑社会化的要求,确立了我国监禁矫正和社区矫正相辅相的两大矫正体系。但修正案仅仅确立了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而没有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的概念、性质、执行机关、如何执行等具体内容,加之我国社区矫正试点过程中面临的许多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需要进一步地探索和完善..毕业,从而逐步建立起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符合现代化行刑理念的社区矫正制度。
论文关键词:社区矫正;行刑社会化;建议;人格调查制度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首次将社区矫正写入刑法典,这将是未来在全国范围适用社区矫正的重要法律依据,是我国法治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但同时也应当认识到《刑法修正案(八)》中有关“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规定的内容相当原则,只是解决了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问题,相关立法还没有跟上,许多问题还需要深入研究,本文将通过对国外社区矫正经验的总结,指出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希望对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立法与实践有所借鉴。
一、社区矫正的历史由来及国外社区矫正的经验
社区矫正是一个外来语,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有较长的历史,其理念始于19世纪末近代学派的行刑社会化思想。近代学派的大师们认识到监禁矫正的缺陷和不足,提出了非监禁刑罚措施对犯罪人格的改造,社区矫正由此发端。20世纪50年代兴起了罪犯再社会化思潮,以安塞尔为代表的新社会防卫学派提出对罪犯实行人道和再社会化,使社区矫正思想由孕育走向成熟并逐渐由学说渗透到立法。1955年在日内瓦举行的第一届联合国防止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了《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其中第61条明确指出:“囚犯的待遇不应侧重于把他们排斥于社会之外,而应注重他们继续成为组成社会的成员”。《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北京规则》也倡导把监禁作为最后一种迫不得已的手段使用,1行刑社会化理念已成为国际潮流。到2000年时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纳入社区矫正的非监禁人数已大大超过监禁人数,完成了以监禁刑为主向非监禁刑为主的历史性转化。总体而言,这些国家在社区矫正上有以下特点和经验:
(一)社区矫正种类繁多,矫正内容递进
西方各国的社区矫正种类繁多,对不同的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不同的矫正内容设计,因人而异。他们往往根据矫正对象的年龄、犯罪性质以及主观恶性程度设计严厉程度不同的矫正措施,并相互衔接,对罪犯的自由限制和管理形成了一个由宽到严的阶梯。例如英国的社区矫正是一种针对较轻犯罪的复合刑种,是由多个社区令构成的社区刑罚方法,包括社区令和社区刑。社区令包括宵禁令、缓刑令、社区服务令、监督令等8种;社区刑是指包括上述一种或多种社区令的刑罚。刑事司法机关在个案的审判中,对不同的被告人适用不同的社区矫正令,对某个被告人也可以适用一个或多个社区矫正令。
(二)社区矫正手段多样
传统的监禁矫正手段单一,技术含量低。西方各国则借助其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