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行业协会自律行为行政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 行业协会是社会中介组织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是连接政府和企业的纽带。行业自律是一种联合体的自律,是由从事同种商业活动的经营者为维护其自身利益自主产生、自愿接受的自我约束。行业自律行为实质上是由行业协会发起或者组织的,通过制定规则、标准或本行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对其成员的商业行为和市场结构进行规范和约束的自我管制行为。本文用规范分析法学的方法从行政法的角度研究行业协会自律行为的相关问题,具体包括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行政法对行业协会自律行为的规制。
[关键词] 行业协会;自律行为;行政法
社会中介组织的兴起和发展在我国已经成为必然,它在成立和运作的过程中涉及很多法律领域。行业协会作为社会中介组织的一种,在市场经济中起着促进社会经济秩序化、健康化发展的重大作用。如今,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在我国理论上还是众说纷纭,这使得对行业协会的法律规制严重落后于现实需要。同时,行业协会的定位不清晰也阻碍了行业协会的高效运转,使得行业协会不能发挥其应有的职能。本文选取行业协会自律行为的行政法方面的问题研究,旨在从行政法的角度去分析行业协会自律行为的性质,探讨行业协会的哪些自律行为可以纳入行政法调整的范围。本文首先分析行业协会的概念、性质及其存在的理论背景,以更好的分析它的自律行为的性质。
一、行业协会存在的理论背景及必要性
行业协会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存在的一种旨在促进行业发展、规范行业秩序的社会经济组织形式。行业协会的兴起缘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理论。
(一)行业协会存在的理论基础:市民社会理论
“Civil society”一词在国内有三种不同的译名,即“公民社会”、“市民社会”、和“民家社会”,这三种不同的译文名之间存在着一些微妙的差异。“市民社会”是最为流行的术语,也是civil society 的经典译名。关于市民社会的定义,学者们有着不同的看法。这些定义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建立在国家和社会的二分法基础上的,市民社会在此是指独立于国家但又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生活领域及与之相关联的一系列社会价值或原则。另一类定义则是建立在国家——经济——市民社会的三分法基础上的,市民社会在此是指介于国家和家庭或个人之间的一个社会相互作用领域及与之相关的价值或原则。何增科主编:《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版,第3页。
笔者认为市民社会是国家权威和个人自由的缓冲地带,它是介于国家和个体之间的领域,由相对独立的团体和组织构成。它是国家权力体制外自发形成的一种自治社会。是衡量一个社会组织化、制度化的基本标志。基于此,它有一下几个特点:(1)私人领域。私人领域(个人的家庭生活和或私人生活领域)构成个人自我发展和道德选择的领域,个人在这一领域应享有充分的隐私权。(2)志愿性团体。这种志愿团体不是建立在血缘或地域联系的基础上的,成员的加入或者退出是自愿性的,并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它是团体成员基于共同利益或信仰而自愿组成的社团,是一种非政府的、非盈利的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二)行业协会存在的必要性:市场失灵、政府失灵
所谓市场失灵,是指由于一定的因素使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呈现出低效率运行的一种非理想状态。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版,第65页
市场是对不同资源拥有产权的个人和法人,自愿从事自由的、法律实施的合约性交易的场所。它的原始形式为“纯粹无名的现货市场”。市场价格为获取最大化利润提功了机会,它为买卖活动提供的有关商品和服务的配置的多少有些扭曲的信息,是市场参与者迅速调整自身行为的主要导向。市场体制的动力来源于经济个体的私利心,这是人性在现有生产力条件下的体现;计划体制的动力则来自认的功利心,以及对权威和权力的服从。因此,,市场比计划更合乎人的本性,更能激励市场主体创造财富。但是,市场机制的有效性具有严格的假说条件,如每一个参加交易的人都是完全理性的、交易成本为零、信息充分的被所有交易方知悉、所有交易方都是价格接受者、不存在进入和退出市场的障碍等等。在这些假说都满足的情况下每个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最终会导致整个社会福利的提高。但是这些条件是不会得到满足的,许多因素阻碍着以上条件的实现。“看不见的手
”不是万能的,完全可能出现效率低下、宏观经济不稳定和社会部公平的结果。市场机制不能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这些问题就称之为“市场失灵”。
20世纪以后,所有西方国家的政府都逐步实现了对经济生活大多数的方面的普遍控制。但是政府干预同样具有严格的前提条件,一是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化身,能够对市场工作进行无私的干预而不考虑自身的利益;二是政府具有完整的认知能力和决策的能力,能够对千变万化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