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法律责任
宜昌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汪邦安
一、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法律责任
(一)违法主体
用人单位
职工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
一、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法律责任
(二)违法行为
1、用人单位成立后的30日内未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未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一、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法律责任
(三)承担责任的主体
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
逾期不改正行为承担责任的主体一是用人单位;二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一、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法律责任
(四)责任方式及数额
1、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限期改正。
2、用人单位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法律责任
(五)有权追究责任的主体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一、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法律责任
(六)与现行规定的区别
1、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责任主体由两个改为一个,责任方式也由两种改为一种。
《社会保险法》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罚款。
一、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法律责任
2、《社会保险法》对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规定了“双罚”,即既罚用人单位,又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改变了处罚数额。
《社会保险法》规定,对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同时,还要对用人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现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法律责任
(一)违法主体
用人单位
(二)违法行为
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三)承担责任的主体
用人单位
二、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法律责任
(四)责任方式
改正;赔偿。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