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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川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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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川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doc

上传人:w8888u 2012/2/2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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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川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剑川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提高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切实保障农村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根据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的精神和《大理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及《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为民解困”为宗旨,逐步完善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面向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农村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坚持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保障与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分类施保、应保尽保的原则。  
二、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
持有我县常住农村户口的农村特困居民,凡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年人均纯收入720元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家庭主要劳动力因身体残疾,生活常年处于特困状况,仅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生存,必须依靠政府救济和社会帮扶的农村特困居民。
(二)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长期生病,丧失劳动能力,其家庭成员大部分或全部无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农村特困居民。
(三)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未成年孤儿和孤老生活无着落,既无法定抚养、赡养义务人又无生活来源,又未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居民。
(四)农村中因患麻风病、精神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特殊困难的居民。
三、家庭收入核算办法
(一)下列收入计入家庭收入:
、林、牧收入;
;
、有价证券及利息收入;
、抚养性补贴及继承的遗产、捐赠等;

(二)下列人员虽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但不予纳入保障范围:
,但不积极从事生产活动,拒绝参加公益性劳动及政府组织的其他义务劳动,好逸恶劳的人员;
、吸毒及从事其他违法活动造成家庭贫困的人员;
,但其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群众反映强烈的人员;

四、农村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批程序及保障金发放办法
农村低保对象的确定要严格按照“一评、三审、两公示”的程序进行,即: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或由村民小组提名,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民主评议,报村委会初审后入户调查核实,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在本村范围内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委会填写《大理州农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表》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对有疑议的申请人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调查核实后作出审批决定,将批准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人员反馈村委会,并再次由所在村委会张榜公示确认无异议的,发给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云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社会化代发机构的存折本。
五、资金管理
农村低保资金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并从2007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