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诸暨市2010年化妆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市化妆品卫生监督执法力度,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2010年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安排》(浙食药监保〔2010〕10号)和绍兴市卫生监督所《绍兴市2010年化妆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绍市卫监〔2010〕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继续贯彻落实《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重点对化妆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其经营行为;协助绍兴市卫生监督所对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使生产企业规范化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原料管理和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进一步加强,企业生产行为得到规范,卫生安全责任意识进一步得到提高;协助绍兴市卫生监督所开展化妆品卫生质量抽检工作,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禁用物质和超量使用限用物质的行为,切实保障我市化妆品市场卫生质量安全。
二、工作内容
(一)开展对化妆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国产化妆品是否由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以及进货制度,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是否建立购销台帐制度等;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的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是否真实、有效;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化妆品是否在使用有效期内;化妆品的储存条件是否与标签所标示的条件相一致等内容。
要求城东及城西分所摸清辖区内的化妆品经营单位底数,并进行登记造册,同时
对各自辖区内的美发美容场所、商场、超市等重点场所开展检查,要求检查单位不少于10家,检查产品不少于30件;根据检查情况认真填写《2010年浙江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情况检查汇总表》。
(二)开展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及化妆品卫生质量抽检工作
综合业务科协助绍兴市卫生监督所做好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及化妆品卫生质量抽检工作。根据《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重点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持证情况、生产条件、人员管理、生产过程、产品检验、仓储管理情况等进行检查;对化妆品生产企业采购和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原料的行为进行查处;对生产企业的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进行检查。同时协助绍兴市所做好儿童用化妆品、祛痘类化妆品及化妆品生产企业的产品的卫生质量抽检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各科室、分所要高度重视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