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商检、索赔、不可抗力、仲裁
商品的检验
(一)检验时间与检验地点
出口国检验(以离岸品质、重量为准)
进口国检验(以到岸品质、重量为准)
出口国检验,进口国检验(以离岸的检验证明为议付货款的依据,货到目的港后,允许买方有复检权为准)
其他:如离岸重量、到岸品质;在出口国工厂检验
(二)商检机构
1、官方机构如FDA(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
2、非官方机构如香港天祥公证化验行
3、生产厂商
4、用货单位或买方
(三)我国商检机构的主要工作
1998年7月,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成立,其商品检验方面的主要任务如下:
1、法定检验:如对《种类表》中的商品进行强制性检验
2、鉴定业务:如商品性能鉴定;出具原产地证书,FORM A等
3、监督管理
(四)商品检验证书的作用
1、作为交货和议付货款的一种单据
2、作为核对合同规定的依据
3、作为纠纷中的依据(作为拒收、索赔和理赔的依据)
4、作为海关验关放行的凭证
商品检验证书一般包括:
1、品质证书
2、重量或数量证书
3、包装证书
4、兽医证书
5、卫生证书
6、消毒证书
7、熏蒸证书
8、温度证书
9、残损证书
10、船舱证书
11、货载衡量证书
12、价值证明书
(五)商检的程序
1、接受报验
2、抽样
3、检验
4、签发证书
(六)商品检验的标准
1、生产国标准
2、进口国标准
3、国际通用标准
4、买卖双方协议标准
(七)订立商检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检验条款与其他条款衔接问题
即检验条款中有关规定必须与品质条款、支付条款等规定相一致。
案例:1988年,我方出口半漂布到东德,双方协定:按我国标准进行验收。品质条款规定:“交货品质为一等品”。具体规定:“每100米允许10个疵点,每个疵点让码10公分”。并列出20个疵点的名称。与我国标准完全不符。(我国标准为每30米允许10个疵点)
2、复检地点、复检期限和机构问题
(1)复检期限,实际上就是索赔期限
(2)复检时间的长短,一般根据港口情况和商品性质决定
(3)卸货码头及提货的关栈是不适宜进行检验的地点
(4)货物的检验地点,通常应在最后的目的地
案例1: 检验索赔有效期规定不当
1989年11月,我方从香港进口二手香烟生产线,由A国某公司出售,总值100多万美元。合同规定:“A商保证设备在拆卸前均正常运转,否则更换或退货。”“如有卸件损坏,货到用货现场后14天内出具商检证明,办理更换或退货。”
案例2:复验地点规定不当导致的争议案
中方从美国进口成套机电设备,CIF合同。合同规定:“目的港为天津港”“买方有权在货到目的地后90天内根据商检报告提出索赔。”货到天津港后,买方(我方)未申请商检,而是委托某运输公司将货物运至最终用户(N县城),并在当地申请商检局检验,结果发现有残损,商检证书证明残损系发货前所致。买方索赔,双方发生争议,提交仲裁。
3、检验方法问题(检验标准问题)
案例:1988年10月,我方从美国进口一批美国东部黄松,目的港上海,原合同规定:“按美国西部标准检验”。开证前,美国提出“按东部标准检验。”我方同意修改并开出信用证。货抵后,我方发现货物短少57%,价值100多万美元,主要原因是西部标准与东部标准的计量方法不同,东部标准按装船时所占船舱容积计算数量, 而西部标准是按实际体积计算数量。
二、索赔和理赔
(一)违约和争议
争议的原因:
1、卖方违约
2、买方违约
3、合同规定不明确如我方从香港进口IBM微机
(二)违约的类型
1、根据英国法律,违约分为:违反要件和违反担保
(1)违反要件(breach of condition):违反合同的主要条款,受害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并解除合同。
(2)违反担保(breach of warranty):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受害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不能解除合同。
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违约分为: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
(1)根本性违约(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一方违约,结果给另一方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2)非根本性违约
3、美国法律,违约分为:重大违约和轻微违约
(1)重大违约(material breach):一方违约,以致使另一方无法取得该交易的主要利益。
(2)轻微违约(minor breach):一方违约,情况较为轻微,并未影响对方在该交易中取得的主要利益。
4、预期违约:订立合同后,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1)他履约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2)他在准备履行或履行中的行为。另一方可行使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先履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