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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电子教案.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行政法学电子教案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行政法的产生
,使以保障私益为目标的行政法有产生的必要,此乃其经济基础;
,使以规范行政权力依法行使为重要内容的行政法有产生的可能,此乃政治基础;
、日趋完备的法律规范、独立的司法体制等,成为其必不可少的法制基础。
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
(二)行政法的发展
--从消极的秩序行政向积极的服务行政转变:行政强制色彩有所弱化,行政契约、行政指导等增加;实质行政法治得到推崇;行政程序得以强化;特别权力关系日渐萎缩;
--从保障个人自由到关注民众的生存与发展,从关注实体权利发展到实体与程序并重,法律规制主体和利益保障主体的范围扩大。
二、行政法的概念
(一)行政
1)有关行政的若干定义:消极说、积极说、综合说、形式与实质意义说、描述说等;
2)行政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特征:
主体的去个体化、目标的去私益化、整体性与能动性、法定性与裁量性、受监督性等。
(二)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有关行政以及与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是有关行政的主体、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与责任以及行政救济关系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行政法的特征
:
国内公法、政治性与技术性相统一、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具有多元性、程序法与实体法的综合
:
实体法→实体与程序并重
成文法→成文法为主、例法为辅
公私法不分→公私法各成一体
有独立行政诉讼制度但无独立行政法院
(公、私法的划分标准)
第二节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结果
一、调整对象--行政关系
: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而形成或者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
:组织关系、行为关系、行政监督与救济关系
二、调整结果--行政法律关系
、因行使行政权而产生(形成和引发)的权利义务关系。(注意与行政关系相区分)
:
主体--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公民与外国组织问题)
客体--行为(作为与不作为)、物、精神财富
内容--权利义务(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
、变更或消灭
1)产生条件: 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法律事实
2)变更:
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3)消灭: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消灭
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和内容的消灭
原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消灭
原内容为新内容所代替

第三节行政法的内容与形式
一、内容--有关行政及与行政有关的活动
:行政主体(权限)、行政行为、行政程序以及行政责任、行政监督和行政救济
:秩序行政、服务行政、计划行政
二、形式--主要指行政法渊源
宪法、法律(最狭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行政规章、法律解释(含行政解释)、条约
(行政法基本原则、判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问题)
第四节行政法的本质与作用
一、本质是指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要求
(宪法--整体利益相互间的利益关系,民商法--私人利益间的相互关系,行政法--私益与公益间的关系)
二、作用:





第五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特征与功能
特征:基本性、法律性、特殊性
功能:价值功能(价值宣示)、工具功能(克服成文法律的局限性)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二、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原则
:
1)法律优先于行政活动(效力、时间顺序上优先)
2)法律优先于地方性法规
3)行政活动应优先适用法律
4)行政行为应依据法律作出,至少是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