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五节营业税计税依据
第六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营业税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7条
二、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
营业额:
一、营业税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
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
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
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
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三项条件代为收取的
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价外费用
(二)营业额的基本规定7条
,
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
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
允许从当期营业额中减除;
、转让无形资产和
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
的赔偿金收入,
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转让无形资产或者
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
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
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
的平均价格核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
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
(二)营业额的基本规定7条
(3)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
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
(1-营业税税率)
【注意】
(1)核算的顺序:
先平均价格,后组成计税价格;
(2)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
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
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
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二)营业额的基本规定7条
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的规定 (1)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 (2)普通发票:
可抵免税额= 价款
(1+17%)
(二)营业额的基本规定7条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