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竞争性谈判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吉政采【2015】007号
项目名称:检测试剂及玻璃器皿、化学药品
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第一章谈判邀请函
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采购人委托,就其采购项目以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1、联系方式
A包采购人:吉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系人:冯明联系电话: 0796-8222666
B包采购人: 吉安职业技术学院
联系人: 梁先生联系电话: **********
2、招标人: 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人: 邓超联系电话: 0796-8210231
3、项目说明
招标项目名称: 检测试剂及玻璃器皿、化学药品
招标项目编号: 吉政采【2015】007号
项目分包情况:
标段
项目
采购预算
A包
A-1 检测试剂
323024元
A-2复检试剂
123850元
B包
玻璃器皿、化学药品
172323元
投标人资格
合格的投标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不仅限于以下内容,其它资格条件要求见第三章货物清单下的备注栏):
(1)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中须包含本次招标项目相关的经营范围;
(3)国家规定从事本项目所必须的资质(如有)。
(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备注:开标现场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授权书及投标代表身份证,所有资格证明文件为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开标现场展示。
5、招标文件的获取
(1)自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自行在吉安市政府采购网/、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电子版招标文件及补充、变更文件,但必须在开标前按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和标书工本费。招标人在以上网站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补充、变更文件均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投标成本
(1)本次招标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代理项目,招标人不向采购人、投标人和中标人收取任何代理费用;
(2)本次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叁仟元(不分包收取);标书工本费为:人民币贰佰元(不分包收取)。
(3)投标人须将本次招标投标保证金及标书工本费在2015年3月27日09:30之前(汇款帐户必须为投标人公司账户)转入以下招标人指定账户:
开户名称: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帐号:171299101000002783
开户行: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都分理处(简称:吉安农商银行金都分理处)
备注:网银交易时开户行请选择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行号:402435010015
(4)除采购人取消采购计划外,本次招标标书工本费不予退回。
7、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人须在开标时间2015年3月27日北京时间09:30前将投标文件文件递交至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四开标厅(城南文体路与吉州大道交叉路市民服务中心十一楼),招标人拒绝接受任何迟交的投标文件。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8、信息发布
根据招投标管理部门的授权,本次招标活动指定的信息发布网站为:
(1)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
(2)吉安市政府采购网,网址/
9、使用文字种类、计量单位、时间单位及货币种类
(1)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有关招标投标所有书面形式的来往函件、记录等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2)投标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须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招标文件所使用的时间单位“天”、“日”均指日历天。
(4)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货币的数额表示全部以人民币计算。
10、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不少于自投标截止时间起30个日历日,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1、招标文件的澄清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期五(5)天前以书面形式(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送达招标人,招标人对投标截止期五(5)天前收到的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含邮件、传真、信息发布网站)予以答复。
在投标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均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1)招标文件的修改将在指定的信息发布网站上进行公布。
(2)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和响应,招标人有权推迟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