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强迫交易罪若干问题探讨论文
.. 修订后的刑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增强了条文的明确性,成功地分解了不少“口袋罪”。刑法第226条规定的强迫交易罪,即是从投机倒把罪中分解出来的新罪之一。在刑法修订以前,对于这种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的行为,一般是作为扰乱市场秩序的一种表现,归于投机倒把罪中。但是这种归类过于牵强,形成实践中对此类犯罪打击不力的现象。本次修改,增设强迫交易罪..,直接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平等协商交易权,对于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拟就强迫交易罪的若干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求正于刑法学界。
一、关于强迫交易罪的客体
理论界对强迫交易罪客体的论述,可谓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归纳起来,主要有单一客体说和双重客体说两大类。双重客体说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1单一客体说则又可分为四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市场管理秩序说。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见《新刑法理论与实务》,张凤阁主编)。二是竞争秩序说。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竟争秩序(见《中国新刑法释论与罪案》,周振想主编)。三是商品交易秩序说。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经济中的商品交易秩序(见《刑法的修改与适用》,杨敦先、张成法主编)。四是市场交易秩序说。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自愿、自由、平等、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2
笔者认为,上述各种观点皆有可商榷之处:
双重客体说认为本罪所侵犯的主要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事实上市场经济秩序一词含义非常广泛,它涵盖了一切经济犯罪,可以说是所有经济犯罪的一般客体。用它来作本罪的直接客体不能充分揭示出本罪的本质特征,无法区分本罪与其它经济犯罪。而且,该说前冠以“社会主义”也属多余之语,因为我国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都是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作为犯罪侵犯客体的市场经济秩序的社会主义性质在此是不言自明的。但是本说也有颇为可取之外,即它认识到本罪也同时侵犯了交易相对方或与其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强迫交易的行为人采用暴力、威胁的恐吓方法,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被迫违心地达成交易。所以强迫交易行为还危及到交易相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其他权益。这里的其他权益包括被害人个人生活中的各方面的权益。例如行为人威胁被害人如不达成交易就要将隐私告知其配偶而破坏其家庭关系等。
持单一客体说的各种观点对本罪客体的认识都失之于片面,即都忽视了强迫交易行为对交易相对方合法权益的侵害。同时,除市场交易秩序说外,其余诸说对强迫交易罪主要客体的描述都不尽科学。
市场管理秩序说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所谓市场管理秩序,是国家通过对市场进行依法管理所形成的稳定、协调、有序的市场运行状态。2它包括市场进入秩序、市场竞争秩序、市场交易秩序,是“扰乱市场秩序罪”一节罪的同类客体,而不是本罪的直接客体。如果对客体的认识停留在同类客体的层面上,既不利于理论的深入,也对司法实践无所裨益。
竞争秩序说把本罪侵犯的客体界定为竞争秩序。要分析此说,必须先阐明“竞争”一词的概念和特征。所谓竞争,即“互相争胜”,在经济学和法学领域中的竞争,均指市场竞争,即“经济利益相斥的两个以上市场主体,采用能够促成交易的手段,互相争夺市场而导致优胜劣汰的行为3.”由此可知,竞争的主体是两个以上交易方位相同而经济利益相斥的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