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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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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170486494 2017/11/27 文件大小:3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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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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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工作程序,明确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根据大连市科技计划及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项目验收以《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为依据,对合同书中的任务指标、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主要考核内容包括:
(一)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内容以及技术、经济、社会效益等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合同书确定的总经费、财政科技资助经费、承担单位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三)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情况;
(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五)科技计划管理等科研信用情况;
(六)其它与项目实施直接相关的情况。
第三条项目验收组织方式分为会议验收和材料验收。
会议验收指专家组采用会议形式,通过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讨论等程序,必要时开展现场考察、现场测试等程序,并形成验收结题意见。会议验收原则上需要5名或以上的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含1位财务专家)。
材料验收指专家组对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完成情况,通过书面材料审查等方式进行验收,专家不需进行会议集中讨论。材料验收结题原则上需要3名或以上的单数专家对材料进行审核,其中1名担任专家组长,综合其他专家意见形成项目验收意见。
第四条财政科技资金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计划财务处牵头、会同业务主管处室组织会议验收,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和现场测试;其它项目由业务主管处室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会议验收或材料验收。
第五条项目验收可委托有资格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或区市县科技局、高校等归口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局监察室参与项目验收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合同书规定执行期结束后2个月内,通过大连市科技计划管理系统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受理。
第七条市科技局相关处室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验收条件的,由承担单位打印报送申请书及纸质文件材料。验收材料包括: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三)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四)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五)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科学价值的证明材料;
(六)项目获得的科技成果、专利等证明材料,产品测试、检测及用户试用报告等;
(七)项目经费在2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须提供具备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的经费审计报告,20万元以下项目出具财务验收经费决算表;
(八)其它项目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不合格、暂缓验收。
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成果等指标,经费落实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的项目,验收为合格。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验收为不合格:
(一)未完成合同任务中主要技术指标,或总体上完成合同任务及指标不到80%的;
(二)项目研究过程或者提交的研究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三)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或者者数据的;
(四)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虚假承诺配套资金、自筹经费不到位的;
(五)专家组评审认为项目进展与预期成果差距较大,判定为不合格的;
(六)其它不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