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本科毕业论文外文翻译
外文题目: Trade and Culture
作者: Ivan Bernier
译文:
贸易和文化的辩论:基本问题
:是娱乐产品还是文化特性的载体?
关于文化产品支撑贸易和文化争论的两个根本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把文化产品看作娱乐产品,在商业条款下,它与其他产品很相似,因此完全受制于国际贸易的规则。另一种观点认为,文化产品是用来传达价值观、方法和意义的必要的社会交流工具,因此有助于造就一个给定团体的文化认同。就其本身而言,文化产品不应该被归纳到国际贸易协议范围内。两种极端都不令人满意。
当被看作是商业货品时,文化产品很难被排除在贸易协定范围之外,虽然这在多边协议情况下比在双边协议情况下可能更正确。就文化产品与经济利益相交换而言,文化产品带来的各种质疑与竞争只能在一个适当的法律框架内协调利益。不仅文化产品的领头出口商会反对任何从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法律框架中被排除出来的经济利益(美国、印度、日本、墨西哥及香港这些可预见的已经在国际贸易总协议中对音像制品作出承诺的国家中),而且可以注意到国家也开始开发或想要开发市场这样一个趋势。文化产品完全被排除在多边贸易管理体制外,它在面临外国歧视和报复性措施时将得不到保护。
但是,如果文化产品被排除在多边贸易协定外没有建立一个现实的解决办法,这并不一定意味着文化产品应该与其他产品一样被考虑。相反地,不承认文化产品的特殊性及其适应文化改变的特殊作用只会导致贸易管理体制自身内部更紧张并且引起文化部门更多的争端。正如我们先前看到的,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后阶段,欧洲共同体关于文化特征条款提议的失败,并没有终止文化和贸易的争论。恰恰相反,文化冲突在后来几年增加了,文化和贸易的争论到达了一个新的层面。
毫不奇怪,关于文化产品性质的争论需要作出结论的想法呈不断增长的趋势。正如目前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谈判的背景下瑞士在与服务贸易委员会的交流中所阐明的:
事实上,这两种都没有反应全部的现实。对瑞士来说,音像部门既是商业活动的重要领域,也是文化身份的载体。用一种使双方都满意的平衡的解决方案调解这两种观点是对贸易政策的一项挑战。
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巴西已经表达了一个类似看法。即便美国接受世贸组织应当拒绝“全有或全无”的音像部门,在它认为贸易条款有足够的弹性把音像制品的特殊文化品种考虑进去。在欧盟内,新条款《创立欧洲共同体协议》第151条第4段规定“在该协议的其他规定下,共同体应该将文化方面考虑到它的功能当中,特别是为了尊重和促进文化多样化”,已经为认同文化双重特性打开了方便之门。这不仅已经成为了官方话语的一部分,也已经被应用于具体问题的解决。因此,在“认识到书本作为文化价值的传话人及作为商品和对文化和经济方面书籍的平衡估价的需要的双重性”后,委员会在2001年9月12日关于国家定价系统的应用决议上请求国际组织委员会给予一个明确的文化授权,正如联合国教科委组织和法语联邦区的文化产品双重性近几年也已经被公认。
关于这个话题表面上的共识乍看之下好像证实了承认文化产品的双重性不再是一个问题的结论。问题是这项公认的具体含义没有一致的意见。如同我们下面会看到的,在“什么都不做”方针和文化豁免方针之间,全部的选项范围仍然开放。国际贸易组织对于文化的关怀的确切性质的更好理解变得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