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信息化项目实施合同中防范风险的条款体系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李刚
企业管理信息化规划与实施高级研修班
客户企业在信息化项目实施和应用中防范风险的意识,是保障项目实施成功的根本基础。毕竟我们是站在项目实施或应用的成功率不足20%的现实面前,来深入讨论或重视防范项目实施风险这个非常重要的话题!
防范信息化项目风险的措施,从本质上说,由两大类:
一是挽回损失;
二是让软件系统在某种标准下得以正常运行。
我认为,客户企业在签订信息化项目实施合同前,应当考虑到项目各阶段的主要风险,通过合同条款来进行防范和控制。现在我们从三个阶段来讨论:
第一阶段对软件系统与实施商的选择阶段
一、软件系统
软件系统与企业的生产模式是不是相匹配;
软件系统的成熟程度和运行的稳定性是不是可靠。
二、实施商
软件实施商有没有在本行业的项目实施经验;
双方在业务需求和业务模型方面的沟通是不是很充分。
三、承诺保证
实施商在选择软件系统和实施商时过度承诺,而在实施中反悔的行为在实践中普遍存在。
对此种行为,我认为,客户企业的工作不是一定要彻底分辩这些承诺的真假,而是应当把重点放在要让实施商对它的承诺承担完全的责任上。
方法有两种:
1、对重要的谈判,要由双方签署和留存谈
判记录或备忘录;
在实施合同中签订承诺保证条款
承诺保证条款的内容可以涉及双方在合同签订之前,已经进行的软件系统功能的初步演示,软件实施文档材料的交换,客户方业务范围,业务流程的初步了解,招标文件中提出的项目需求,以及双方对信息化规划、计算机网络配置情况的交流等工作结果的确认等行为。还可以包括实施方对软件系统运行稳定性的评价与保证,对软件系统是否具有全面、准确的理解和了解,对该软件系统的项目实施方法与技巧是否已熟练掌握,对该软件系统的实施,特别是在乙方所处的行业中是否已有成功的案例或把握等承诺。总之,是对实施方具有能够独立完成本合同项目实施的能力的保证。
承诺保证条款构成双方签订实施合同的相互间的真实及诚信的基础。双方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争议,这个条款的效力是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的。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有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
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按照以上法律规定,如果客户企业在信息化项目的实施合同中,对选型过程中实施商的重要承诺签订诚信保证条款,并留取实施商提供的相应的文档材料作为证据,就能够有效地防止因实施商过度承诺可能造成的风险。
第二阶段项目实施阶段
项目实施阶段风险会发生在以下几个方面:
项目或系统验收标准;
项目实施期限;
客户方的工作范围;
客户化开发或设置;
培训;
违约责任;
免责范围;等等。
1、项目验收标准
信息化管理项目的验收标准很难确定,这是一个客观实事。但如果没有验收标准,就会把项目实施的目的,变成了一个实施过程。只要安装设置了,就算实施完毕。这样会失去进行信息化建设的方向和意义,增大项目实施的风险。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