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十三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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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教学课时:一课时
第一节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一)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已经实施。
(二)妨害行为已经造成了后果。
(三)妨害行为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该要件是指妨害行为应是发生在民事诉讼开始后到判决执行终结前的时间段,包括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四)行为人实施妨害行为出于主观故意。
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宏观上大致可以分作三大种类:一是妨害民事审判活动的行为;二是妨害民事执行活动的行为;三是妨害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执行公务或者履行义务的行为。
具体而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包含以下情形:
(一)妨害民事审判活动的行为
,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
、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
(二)妨害民事执行活动的行为
、裁定的。
、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
,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
(三)妨害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执行公务或履行义务的行为
、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第二节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
所谓强制措施,或者对妨害民事诉讼活动的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采取的旨在排除妨害行为的强制手段。
从性质上讲,强制措施的目的就是排除妨害,使受损害的诉讼秩序恢复常态,使诉讼能够顺利进行。
二、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适用
(一)拘传的适用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7第规定:“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由此可见,适用拘传,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负责人。所谓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劳动报酬案件中的被告,以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如离婚案件的被告。另外,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这里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已经按照法定的程序送达了传票;二是送达的次数必须是两次。
应当注意拘传的程序:适用拘传措施,首先应由本案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并报经本院院长批准。然后填写拘传票,交司法警察执行。司法警察在执行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票,在拘传前应令其立即随票到庭或到场,并说明拒不到庭或到场的法律后果。被拘传人经批评教育后仍拒绝随票到庭或到场的,司法警察可强制其到庭或到场,必要时可使用戒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