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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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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doc

上传人:endfrs 2017/11/27 文件大小:5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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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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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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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
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该罪成立。“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是指将没有入账的资金挪借给其他单位,或者将没有入账的资金作为贷款发放其他单位或个人。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认定
认定本罪应注意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本罪中的“牟利”,一般是指谋取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所产生的非法收益,如利息、差价等。对于用款人为取得贷款而支付的回扣、手续费等,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收取的回扣、手续费等,应认定为“牟利”;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收取回扣、手续费等,数额较小的,以“牟利”论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将用款人支付给单位的回扣、手续费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以***罪或者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索取用款人的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其他财物,或者收取回扣、手续费等,数额较大的,以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构成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借款罪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有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二是要有牟利的目的,不具备这两个条件,不能构成犯罪;
区分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界限
区别在于前者使用的是帐外客户资金,而后者使用的是帐内资金;前者要求有牟利的目的,后者则没有牟利目的的要求。
本罪与挪用***罪或者挪用资金罪
注意将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的行为与挪用***罪和挪用资金罪区别开来。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已经记入金融机构法定存款账户的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或者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却给客户开具银行存单,客户也认为该款已存入银行,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