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基层检察院出席民行抗诉案件再审法庭四忌
基层检察院出席民行抗诉案件再审法庭四忌民事诉讼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级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按照法律规定,基层检察院进行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的程序是受理不服基层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后,经审查将符合抗诉条件的向市级检察院提请抗诉,由市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进入再审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相当多的民行抗诉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原审基层法院进行再审,相应的出席再审法庭的职责也由市级人民检察院指派基层检察院的民行检察人员履行,出现了由市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由基层人民检察院出席再审的现象。长期以来,一些基层人民检察院对出席民行抗诉案件再审法庭有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自己的职责是提请抗诉,只要市检察院采纳了提请抗诉意见就算完成了监督的任务,出席再审法庭是额外的工作,与自己的职责无关,加上法律对出席民行抗诉再审法庭没有详尽的规定,导致了基层检察院对出席再审法庭不重视,甚至出现了敷衍的态度。实际上出席再审法庭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民行抗诉监督的沿续,体现检察机关对民行审判监督的严肃性,做好这项工作对确保审判公正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基层检察院应当重视出席再审法庭,做好准备工作,从每一个细节入手,切实注意做到“四忌”。
一忌流于形式。出席民行抗诉案件再审法庭最重要的是出庭,一些基层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此极不重视,出现了法院和检察院相互
签收对方的出庭通知书就完事的现象,更有甚者有的检察院将空白出庭通知书放在法院相关庭室让法院自行填写。有的基层检察院即使出席了再审法庭,也有不注重仪表、不遵守庭审纪律等极其随便的现象。基层检察院出席民行抗诉再审法庭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间内收到法院的出庭通知书,与法院审监部门联系,安排合适的位置,送达相应的文书,到出庭时,应着检察制服,在指定的坐位就坐,遵守庭审纪律,保持出席民行抗诉再审法庭的严肃性,切忌将此项工作流于形式。
二忌充当代理人。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法律赋于的职责,与代理人有本质的区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