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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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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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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四)
第五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依法办理报关员注册的注销手续:
(一)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报关员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报关员注册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报关员被海关依法取消从业资格的;
(五)所在报关单位被海关注销注册登记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申请注销报关员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注销报关员注册申请书》(附件3);
(二)《报关员证》;
(三)《报关员资格证书》。
不能提交前款第(二)项所列文件的,应当提交在报刊刊登的作废声明。
报关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办理注销手续,不能提交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文件的,应当提交报刊声明和说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报关员更换报关单位的,应当注销原报关员注册,重新申请报关员注册。
第二十五条报关员遗失《报关员证》的,应当及时向注册地海关书面说明情况,并在报刊声明作废。
海关应当自收到情况说明和报刊声明证明之日起20日内予以补发。
第二十六条海关对申请人提出报关员注册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撤销、注销等活动,应当依据本办法进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章报关员权利、义务
第二十七条报关员有下列权利:
(一)以所在报关单位名义执业,办理报关业务;
(二)向海关查询其办理的报关业务情况;
(三)拒绝海关工作人员的不合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