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日照市农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
持假冒《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8号)第三十条
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持假冒《作业证》作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扰乱跨区作业秩序
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
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8号)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非法上路拦截过境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的,由事件发生地的农机管理部门采用说服教育的方式予以制止。砸抢机车、拦劫敲诈驾驶员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非法上路拦截过境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
说服教育
砸抢机车、拦劫敲诈驾驶员
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3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的
警告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
持假冒《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8号)第三十条
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持假冒《作业证》作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扰乱跨区作业秩序
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
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8号)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非法上路拦截过境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的,由事件发生地的农机管理部门采用说服教育的方式予以制止。砸抢机车、拦劫敲诈驾驶员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非法上路拦截过境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
说服教育
砸抢机车、拦劫敲诈驾驶员
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3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的
警告
(农业部令第38号)第二十八条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多收费少服务的
责令退还服务费,并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只收费不服务
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4
非法上路拦截过境的联合收割机,诱骗、强迫驾驶员进行收割作业的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8号)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上路拦截过境的联合收割机,诱骗、强迫驾驶员进行收割作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非法上路拦截过境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的,由事件发生地的农机管理部门采用说服教育的方式予以制止。砸抢机车、拦劫敲诈驾驶员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非法上路拦截过境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的
说服教育
砸抢机车、拦劫敲诈驾驶员
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5
农业机械质量调查中被调查的企业和个人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有关资料,或者拒不配合调查工作的
《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第二十五条
被调查的企业和个人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有关资料,或者拒不配合调查工作的,由所在地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所涉及产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取消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资格。
存在个别的虚报或伪造现象,能够配合调查且未产生较大不良后果
责令整改
存在虚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有关资料现象,且拒不配合调查或产生较严重的不良后果。
注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取消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