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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1967年海洋鱼类(保护)法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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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1967年海洋鱼类(保护)法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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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1967年海洋鱼类(保护)法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申明:
本翻译有知识产权,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感谢;
译者非英语专业出身,法律专业也是半吊子,所以译文难免漏洞多,不当之处见谅。
翻译中粗体字,是我个人翻译成的类似专有词一样,正确与否,不保证;
翻译受英语行文影响,啰嗦绕口,见谅;
译者只是从事渔政执法工作,有些词可能会有套用渔政词汇,但未必是英文本意;
译文中条款的划分,与可能常见的不同。本法中,大概有section, subsection, paragraph等等,一般是1,(1),(a),(ⅰ),按照我国法律****惯,大致译为条、款、项、目,但实际上引用是大多译为第1(1)(a)(ⅰ)条,防止翻译错误;
译文中的省略号,一般是根据某法案修正后删除的内容,如果有序号连接不上,一般是根据某法案修正合并后导致;
英文中有大量的链接法案,我的理解即是法律引用,或引用法律,可能有较为专业的统一的译法,我按自己理解翻译的;
译文红色部分是根据英文注释补充;
英文出处:/ukpga/1967/84。
褚荣良,译
1967年海洋鱼类(保护)法案
1967法律卷84
本法(根据《1949年法律(程序)巩固法案》修改完善)旨在巩固某些为规范海洋鱼类的商用、捕捞、上岸,授权改善海洋资源的措施而制定的法律。
1967年10月27日
小于可捕标准的海洋鱼类的商用限制
1、鱼类可捕标准等
(1)根据本条及第9(1)条,小于渔业大臣法令中规定的可捕标准的海洋渔获物,禁止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上岸。
(2)根据本条,小于渔业大臣法令中规定的可捕标准的海洋渔获物,禁止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出售、展销或标售、或以销售为目的持有。
(3)小于渔业大臣法令中规定的可捕标准的海洋渔获物,不论在相关英国渔业范围以内或以外,禁止由相关英国渔船运输;根据本款,可制定法令,禁止苏格兰渔船或外籍渔船在英国邻近水域及相关英国渔业范围内运输小于法令中规定的可捕标准的海洋渔获物。
(4)根据本条前述各款的目的,可规定不同的可捕捞标准;根据第1(1)条可制定法令,根据不同的地区或鱼的性别规定不同的可捕标准。
(5)在相反的法令制定前,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某些情况下,在特定区域)上岸了部分小于根据第1(1)条所制定的法令中规定的可捕(含性别区分)标准(某些情况下,该标准限于特定区域)的渔获物,根据第9(1)条,即违反了第1(1)条。
(6)根据本条制定的法令,可以在根据本条所设禁令之上设置豁免,这些豁免可以是笼统的或有条件的,或可以针对法令所适用的所有的或特定的鱼类。
(7)违反第1(1)、(2)条即属犯罪。
(8)相关英国渔船或苏格兰渔船违反了第1(3)条,船长、船东及租船方(如有),均属犯罪。外籍渔船违反了根据该款所设的禁令,船长有罪。
(9)本条中,相关英国渔船指非苏格兰渔船,且根据《1995年商船法案》第二部的规定在英国注册的渔船,或根据该法由适格拥有人全资拥有的渔船。外籍渔船是指相关英国渔船或苏格兰渔船以外的渔船。
2、其他行业的鱼类可用标准
(1)禁止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持有本条规定所适用的,用于加工或其他行业使用的渔获物,但豁免的除外。
(2)本条适用于根据本法第1(2)条禁止在英格兰和威尔士销售的任何渔获物。
(3)渔业大臣授权的检察官,当其认为所捕捞的渔获物属于本条所适用的鱼类,且有必要处理上述渔获物时,可授予不受第2(1)条限制的豁免。
(4)违反本条即属犯罪。
海洋鱼类捕捞管理
3、网具及其他渔具管理
(1)渔业大臣可制定法令,确保在英国注册的相关英国渔船上携带的网具及其他渔具符合法令所规定的要求,包括结构、设计、材质或尺寸,如果是网具,包括网目尺寸。根据本条制定的法令或该法令的任何规定,可仅适用于捕捞特定的海洋鱼类、特定的捕捞方法、在特定区域或时间段进行捕捞。
(2)根据本条制定的法令,可扩展至英国邻近水域和相关英国渔业范围内苏格兰渔船、在其他国家注册的渔船或无国籍渔船上携带的网具或其他渔具。
(3)根据本条制定的法令,规定最小网目尺寸的同时,也可:
(a)规定网目尺寸的测量方法,如针对同一种网具,在不同的条件下规定不同的尺寸;
(b)制定规范,确保法令中对网具所设置的限制不被规避,如实际能缩小网目尺寸,用帆布或其他材料覆盖网具,或者使用其他诡计;
(c)规定上述限制的豁免,笼统的或针对特定的渔船或特定种类的渔船,只要符合法令所设置的条件。
(4)在不影响第3(3)条的情况下,根据本条制定的关于任何渔具的法令,可—
(a)限制该渔具的使用方法;
(b)规定该渔具尺寸的测量方法;
(c)制定规范,确保法令设置的限制不被规避;
(d)如第3(3)(c)条,制定类似的豁免规范。
(5)任何渔船违反根据本条所制定的法令,船长、船东及租船方(如有)